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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勞動合同法:依法處理勞動者合法權益受侵害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6月29日   來源:新華社

勞動者合法權益受侵害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新華社北京6月29日電(記者 劉錚、周婷玉)全國人大常委會29日表決通過的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山西“黑磚窯”事件暴露出我國勞動者權益保護法律制度的薄弱環節。在對勞動合同法草案進行第四次審議中,有常委會委員提出,為更好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應明確規定勞動者權益被侵害時的救濟渠道。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財政經濟委員會和國務院法制辦、勞動保障部、全國總工會研究,增加了這一規定。

    有常委會委員在審議中提出,要對勞動領域中行政機關不作為的現象作出更有針對性的規定。這次通過的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違法行使職權,給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勞動保障部副部長孫寶樹表示,勞動保障部門將加大勞動合同法的監察執法力度,組織開展依法訂立勞動合同情況專項執法檢查,做好受理投訴舉報、開展日常巡視檢查等工作,積極預防和及時查處違法行為,推動勞動合同法全面貫徹落實,維護廣大勞動者合法權益。

用人單位違法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加重

    新華社北京6月29日電(記者 劉錚、周婷玉)針對一些用人單位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29日表決通過的勞動合同法,加重了用人單位違法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仍然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除按照以上規定支付二倍的工資外,還應當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保障部副部長孫寶樹説,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也就是説,即使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只要存在用工行為,這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係即建立,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即享有勞動法律規定的權利。

    孫寶樹介紹,勞動合同法放寬了訂立勞動合同的時間要求。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只要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其行為即不違法。

勞動合同法加大對試用期勞動者保護力度

    新華社北京6月29日電(記者劉錚、周婷玉)針對一些用人單位濫用試用期侵害勞動者權益的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29日表決通過的勞動合同法,加大了對試用期勞動者的保護力度。

    據勞動保障部副部長孫寶樹介紹,勞動合同法限定了試用期期限。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限定了試用期工資的最低水平。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強調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合同法限定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解除試用期勞動者。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説明理由。

用人單位強迫勞動將受罰

    新華社北京6月29日電(記者劉錚、周婷玉)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29日表決通過的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存在強迫勞動等四類情形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四類情形是: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勞動者的;勞動條件惡劣、環境污染嚴重,給勞動者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

    “強調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是最高立法機關在現階段發出的一個強烈信號。”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鄭功成表示,“最近發生的山西‘黑磚窯’事件讓大家深深地感到,最高立法機關發出這樣的信號是非常必要的。”

    全國人大代表陳舒説,勞動合同法對非法用工、虐待、奴役勞動者的情況,都有了明確的懲處規定,相信會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保護起到很好的作用。

    勞動保障部副部長孫寶樹表示,制定勞動合同法是尊重勞動、保護勞動者權益的重要舉措。勞動者是社會主義國家的主人,切實保護廣大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是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根本要求,也是社會主義制度生命力和優越性的體現。

連續工作滿十年用人單位應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新華社北京6月29日電(記者劉錚)針對當前勞動合同短期化傾向明顯等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29日表決通過的勞動合同法,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勞動保障部副部長孫寶樹説,勞動合同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孫寶樹介紹,當前一些用人單位為規避法定義務,不願與勞動者簽訂長期合同;大部分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內,勞動合同短期化傾向明顯。這一狀況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職工的就業穩定感和對企業的歸屬感,影響了其為企業長期服務的工作熱情和職業規劃,也對企業長期發展、社會穩定産生不利影響。

    所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規範勞務派遣用工形式 防止用人單位濫用

    新華社北京6月29日電(記者周婷玉、劉錚)針對一些用人單位濫用勞務派遣用工形式、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29日表決通過的勞動合同法對勞務派遣用工形式進行了規範。

    一項調查顯示,江蘇無錫市的外企員工佔全市企業職工總數的15.9%,但使用的勞務派遣工卻佔了全市勞務派遣工總數的17.7%。有的外企使用的勞務派遣工人數已大大超過企業職工人數。此外,一些地方還出現了職工勞動合同到期後被轉為勞務派遣工的現象。

    為解決用人單位濫用勞務派遣用工形式,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這預防了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單位合作規避有關解除勞動合同應當符合法定情形的規定。”勞動保障部副部長孫寶樹説。

    勞動合同法在明確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承擔用人單位義務外,還規定了用工單位應當履行的義務:用工單位應當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法還規定,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法完善違約金規定 保障擇業自由

    新華社北京6月29日電(記者周婷玉、劉錚)針對一些用人單位限制勞動者擇業自由和勞動力合理流動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29日表決通過的勞動合同法完善了有關違約金規定。

    法律規定了在培訓服務期約定中可以約定違約金。“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法律規定了在競業限制約定中可以約定違約金。“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産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産或者經營同類産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産或者經營同類産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同時法律規定,除以上兩種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著力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新華社北京6月29日電(記者周婷玉、劉錚)全國人大常委會29日表決通過的勞動合同法強調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此同時,法律也根據實際需要,增加了一些維護用人單位合法權益的內容。

    勞動合同法第一條規定:“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制定本法。”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指出,勞動合同法在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的前提下,強調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是必要的,這也是國際上勞動立法的通行規則。

    勞動合同法中還加大了對試用期勞動者的保護力度、加重了用人單位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等。

    勞動保障部副部長孫寶樹接受專訪時指出,勞動合同法在側重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同時,也根據實際需要,增加了維護用人單位合法權益的內容。

    如這部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産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孫寶樹指出,此外,法律為了促進創新和公平競爭,新規定了競業限制制度;為適應企業結構調整、參與市場競爭的需要,放寬了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等。

守法企業不會因為勞動合同法增加勞動成本

    新華社北京6月29日電(記者劉錚、鄒聲文)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信春鷹29日説,對守法企業,勞動合同法不會增加企業的勞動成本。

    在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舉行的勞動合同法新聞發佈會上,有記者問,勞動合同法制定過程中,來自商會和外資企業有一些不同聲音,認為這部法律可能會導致用工成本提高,還會影響我國對外資的吸引力。

    信春鷹回答説,在一年多的審議時間裏,一些跨國企業確實通過不同渠道轉達他們的擔心。作為立法機關的工作人員,我們充分聽取了他們的意見。

    “企業方原來擔心的是勞動合同法的制定會提高企業的勞動成本。我們一再闡述和堅持這樣一個道理,即如果你是一個守法的企業,這部法律不增加企業的勞動成本;如果是一個違法侵犯工人權利的企業,那麼勞動成本將大大增加。”信春鷹説。

    信春鷹指出,制定勞動合同法的一個重要背景,就是近些年來我國勞動領域出現了很多問題,最突出的問題之一就是勞動者權益被侵犯,而且沒有救濟渠道。勞動合同法的一個宗旨就是要矯正這個問題。

    “至於説勞動合同法的制定會不會影響外國企業在中國的投資,我個人認為是不會的,因為一個企業最終的利益和它的效益一定是和它的守法成正比。”信春鷹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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