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太原7月27日電(記者 劉雲伶)為改善企業生産經營環境,山西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26日表決通過了《山西省企業權益保護條例》,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向企業攤派、索要贊助等多種侵害企業合法權益的行為。
一些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行政權力向企業亂伸手的行為,已在很大程度上污染了企業的生存環境。此次通過的《山西省企業權益保護條例》規定,企業依法自主開展生産經營活動,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干預。
條例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害企業合法權益,如:違法收費、集資、罰款、沒收財物;違法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執照;向企業攤派、索要贊助,無償佔用企業的財物,在企業報銷各種費用;強制企業參加不必要的學術研討、培訓、考核、評比和協會、學會、研究會等;強制企業刊登廣告、訂購報刊、進行有償新聞報道,強制企業購買指定産品、接受指定服務等;非因法定事由中斷供電、供水、供氣、供熱。
根據條例,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侵害企業合法權益的,由其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同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