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國務院頒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這是我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城市低保)制度迅速發展的一個重要標誌。當前,這項制度已經形成了一套比較完善的法律法規制度和較為規範的管理工作體系,初步形成了以保障對象的確定、保障標準的制定與調整、保障資金的籌集和管理、審核審批程序的規範、管理體制與運行機制的完善為主要內容的制度框架,基本實現了保障城市貧困人員基本生活、促進社會公平、維護社會穩定的目標。
——城市低保制度實現動態管理下的應保盡保
基本實現“應保盡保”工作目標,保障水平逐步提高。城市低保制度建立後,全國低保對象從2000年的403萬人增加到2002年的2065萬人,基本實現了“應保盡保”。之後,全國城市低保對象人數已連續四年穩定在2200萬人左右。到2007年6月末,納入城市低保範圍的人數為2235萬人。同時,全國平均城市低保標準和人均月補助水平逐年提高,2007年6月末分別達到177元與92元,分別比2003年增加了28元和34元。“低保對象有進有出,補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動態管理機制初步形成。
各級財政對城市低保的投入增長迅速,中央財政發揮了重要作用。各級財政調整支出結構,不斷加大城市低保資金投入。2006年全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補助支出達241億元,比2000年增加215億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補助支出佔財政支出的比例逐年提高,從2000年的0.17%增加到2006年的0.6%。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補助支出中,中央財政所佔的比重逐年擴大,從2000年的30%增加到2006年的56%。2006年中央財政對地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補助支出達到136億元。
——城市低保制度促進了社會公平與穩定
城市低保制度的實施,保障了貧困群體基本生活,維護了社會公平,促進了社會穩定。20世紀80年代開始,隨著國企改革的深入和産業結構的調整,大批企業下崗、離崗、待崗和失業人員進入貧困行列並成為貧困人員的主體,而傳統的以“三無人員”和殘疾、孤寡老人為主體的救濟制度,無法為城市下崗、失業人員提供生活保障,有可能引發社會不穩定。城市低保制度的實施,有效地保障了2200多萬城市貧困群體的基本生活,緩解了城市貧困,維護了社會公平,促進了和諧社會的構建。
——城市低保制度的實施,有力地促進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進一步完善了社會保障體系
城市低保制度的建立,實現了救濟方式從臨時性向制度化的轉變,實現了以幫扶原有的“三無”貧困人員到對符合享受城市低保條件的所有貧困人員的轉變,既保障了老、幼、病、殘、弱等無勞動能力貧困人員的基本生活,又為90年代以來國有企業改革和市場經濟建設中産生的新增城市貧困人口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促進了經濟體制改革的順利推進。同時,城市低保制度的基本建立也進一步完善了中國社會保障制度體系。
——城市低保制度的發展方向
我國城市低保制度還處於發展初期,在實施中還存在標準體系不完善、補助方式不規範、工作進展不平衡等問題,需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不斷改進和完善。
一是合理確定低保標準,做好城市低保制度與就業再就業政策的合理銜接。低保不能起到就業對促進人們參與社會經濟活動,分享社會經濟發展成果,改善其家庭生活狀況等方面的基礎性作用。但是設計好低保標準以及補助水平與最低工資標準、失業保險金標準之間的比例關係,使城市低保制度與就業政策有效銜接,則可以充分發揮經濟杠桿的作用,促進有勞動能力的低保對象積極就業。
二是在加大政府投入的同時,強化城市低保基礎管理,進一步完善社會救助體系。低保工作的重點必須堅持動態管理為主線,繼續強化城市低保基礎管理,在不斷加大政府低保資金投入的同時,切實提高低保資金使用管理的規範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同時要注意做好城市低保制度與城市醫療救助等其他社會救助制度的配套銜接,鼓勵各地積極探索完善社會救助體系的有效途徑和辦法,在鞏固動態管理下“應保盡保”成果的同時,實現完善社會救助體系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