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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資源部規定:付清全部出讓金才發土地使用證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10月31日   來源:人民日報

    國土資源部有關負責人日前表示,一些開發商只繳了部分出讓金就分割取得土地使用權證,再用該土地使用權證申請土地抵押貸款,進行滾動開發,容易造成拖欠土地出讓金,引發金融風險,不利於房地産市場健康發展。

    據了解,2002年國土資源部發佈《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規定,受讓人依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繳清全部出讓金後,依法申請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土地使用權證書,取得土地使用權。近年來,一些地方存在受讓人只繳納部分出讓價款,地方政府就按土地受讓人繳納出讓價款的數量分割發放建設用地使用權證,土地受讓人再用該建設用地使用權證申請抵押,並用抵押貸款支付剩餘土地出讓價款。這種行為違反了國家有關土地出讓的規定,給開發商以少量資金囤積土地留下空子,容易造成新的土地閒置、工程爛尾,不能形成有效住房供應,增加了金融風險。

    為此,國土資源部近日頒布《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對土地出讓價款繳納和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發放作出更明確的規定。要求受讓人付清全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才能領取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未繳清全部出讓價款的,不得發放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也不得按出讓價款繳納比例分割發放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也就是説,開發商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按合同約定分期付款,但地方政府不得為開發商分期辦理建設用地使用權證。

    國土資源部有關負責人説,這樣規定一是有利於加強宏觀調控,促進市場公平競爭,防止開發商以少量資金囤積大量土地謀取不當利益;二是避免開發商在未繳清全部土地出讓價款的情況下獲取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或者以少量資金獲得大宗地中的小幅地塊建設用地使用權證,並以此作抵押向銀行融資,增加銀行的風險;三是有利於保障商品房購房者的合法權益,避免開發商在未繳清土地價款而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情況下出售房地産,影響産權人利益。

    這位負責人強調,根據土地管理相關法律,凡是土地出讓,必須以宗地為單位,即按宗地擬定出讓方案,按宗地組織出讓,按宗地簽訂出讓合同,按宗地發放建設用地使用權證。現行法律不允許在未繳清出讓價款前將整宗地再分割為若干宗地,分割發放若干個建設用地使用權證。(夏珺)

國土資源部負責人:嚴防開發商囤積土地形成壟斷

    國土資源部有關負責人日前表示,要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部分開發商囤積土地形成壟斷。

    這位負責人説,最近有的房地産開發企業大量儲備土地成為媒體關注熱點。如果房地産開發企業囤積土地不及時開發,會進一步加劇房地産市場土地供求緊張程度。人為哄抬地價,不利於市場健康發展。為防範房地産開發企業囤積土地,縮短土地開發週期,促進供應土地及時開發,儘快形成商品住宅供應,國土資源部已于近日發文,明確規定一系列具體措施。

國土資源部:高校不得擅自轉讓國有劃撥土地

    國土資源部強調,按照現行法律規定,劃撥土地轉讓或改變用途必須經依法批准,土地出讓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高校不得擅自轉讓國有劃撥土地,用所獲收益抵償債務。

 
 
 相關鏈結
· 湖南桃源縣支庫及時制止違規退還土地出讓金收入
· 國務院關於將部分土地出讓金用於農業土地開發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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