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南京11月26日電(記者 郭奔勝)《江蘇省環境資源區域補償辦法(試行)》日前通過江蘇省政府批准,將於明年1月1日起在太湖流域先期試點。
《補償辦法》規定,凡斷面當月水質指標值超過控制目標的,河流上遊地區設區的市應當給予下游地區設區的市相應的環境資源區域補償資金;直接排入太湖湖體的河流,斷面當月水質指標值超過控制目標的,所在地設區的市應當將補償資金交省級財政。
水質監測由省環保廳相關部門組織實施,一般採取自動監測的方法,核準的自動監測數據月平均值作為該斷面當月水質指標值;未設置自動監測的斷面,由省、市兩級環境監測機構聯合手工監測,得出當月水質的指標值。出現異議,由省環保廳裁定。
太湖流域環境資源區域補償標準暫定為:化學需氧量每噸1.5萬元;氨氮每噸10萬元;總磷每噸10萬元。目前,試點河流已經確定,包括南京、無錫、常州、鎮江4市範圍的部分河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