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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注立法:國有資産立法總思路重在保障國資權益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12月23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2月23日電(記者王宇、周瑋)針對當前一些地方出現的國有資産流失等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審議的國有資産法草案將立法思路的重點放在保障國有資産權益。

    草案總則規定,為了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鞏固和發展國有經濟,保障國有資産權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制定本法。

    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石廣生對此解釋説,目前,經營性國有資産管理中需要專門立法加以規範的突出問題,主要是如何維護好國有資産權益,保障國有資産安全,防止國有資産流失,促進國有經濟的鞏固和發展。針對這方面的問題建立起比較完善、有效的法律制度,是迫切需要的。國有資産立法應當以此為重點,確立相關的法律制度。

關注立法:國有資産法草案對監督體製作原則規定

    新華社北京12月23日電(記者王宇、周瑋)全國人大常委會23日首次審議的國有資産法草案,對國有資産監督體製作出原則規定。

    草案第五條規定,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政企分開、社會公共管理職能與國有資産出資人職能分開、不干預企業依法自主經營的原則,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

    草案第七條規定,國家建立健全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國有資産管理與監督體制、國有資産保值增值考核和責任追究制度,落實國有資産保值增值責任。

    “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國有資産監管體制,是一個漸進的過程,需要在實踐中總結完善。”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石廣生解釋説,目前在法律中作出明確具體規定的條件還不成熟,以作出原則性的規定為宜。這樣處理,可為國有資産監管體制的進一步改革完善留有空間。

國有資産法草案適用範圍主要為經營性國有資産

    新華社北京12月23日電(記者王宇、周瑋)全國人大常委會23日首次審議的國有資産法草案將本法適用範圍界定為經營性國有資産。

    草案規定,本法所稱經營性國有資産,是指國家對企業的出資和由此形成的權益。經營性國有資産中的金融類國有資産的管理與監督,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行政事業性、資源性國有資産的管理與監督,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據介紹,國有資産一般可劃分為由國家對企業的出資形成的經營性資産,由國家機關、國有事業單位等組織使用管理的行政事業性資産,以及屬於國家所有的土地、礦藏、森林、水流等資源性資産。

    全國人大財經委法案室負責人在解釋該法的適用範圍時説,資源性資産在它沒有被開發的時候,只是資源,對於資源的保護,國家有相關的法律規定。一旦依法取得開採權並轉入經營,就應該納入到這部法律中來。

國有資産法草案對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作出專章規定

    新華社北京12月23日電(記者王宇、周瑋)全國人大常委會23日首次審議的國有資産法草案專辟一章,對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作出規定。

    草案按照國有獨資、控股、參股的不同企業類型,規定了政府授權的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主要內容、方式和責任等,從法律制度上解決國有資産出資人代表到位,行使國有資産出資人權利,承擔出資人權益責任的問題。

    草案第二章規定,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的規定設立的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以及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授權的其他有關部門、機構,按照本級人民政府的授權,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

    參與法律起草的有關人士解釋説,目前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主要是政府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同時,國務院還授權其他有關部門對某些國有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因此,草案這一相關規定兼顧了目前的實際情況,同時也為國務院根據改革需要適時調整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留有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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