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2月27日電(記者毛曉梅、王文帥)中國保監會27日發佈公告,自2008年1月1日起,將允許符合條件的香港、澳門保險代理公司在內地設立獨資保險代理公司,為內地的保險公司提供代理服務。
這是保監會履行《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CEPA)補充協議四”中關於開放金融服務貿易相關承諾的具體舉措。“CEPA補充協議四”於今年6月底、7月初簽署。
此項開放舉措也意味著,自明年起,內地居民將可享受到港澳保險代理公司提供的保險理財諮詢等服務。
保監會27日發佈的《關於香港、澳門保險代理公司申請在內地設立獨資保險代理公司有關事項的公告》,首次明確了香港、澳門保險代理公司在內地設立獨資保險代理公司的有關事項。
公告規定,明年起,香港、澳門保險代理公司在內地設立獨資公司的,申請人必須為港澳本地的保險專業代理機構,而並不包括那些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欲申請進入內地的保險專業代理機構還須符合下述“十、五、五”規定:經營保險代理業務10年以上;提出申請前3年的年均業務收入不低於50萬港元;提出申請上一年度的年末總資産不低於50萬港元;申請前3年無嚴重違規、受處罰記錄。
公告稱,申請人應向中國保監會提出書面申請,具體可參照現行《保險代理機構管理規定》的相關內容。
根據2005年起實施的《保險代理機構管理規定》,在境內設立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經保監會批准,接受其監管。保險代理機構以合夥企業或有限責任公司形式設立的,註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50萬元;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設立的,註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1000萬元。保險代理業務人員應當通過保監會組織的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取得資格證書等。
保監會統計,截至今年6月底,全國共有保險專業仲介機構2256家,其中,保險代理機構1688家,保險經紀機構318家,保險公估機構250家。目前保險專業仲介渠道佔全國總保費收入的4.6%,佔全國財産險保費收入的11.7%。
今年11月,保監會出臺了成立以來有關保險仲介領域的第一個綜合性指導意見——《關於保險仲介市場發展的若干意見》,提出“支持保險專業仲介機構市場化重組與並購”“鼓勵保險代理機構開展面向家庭和個人的理財諮詢服務”等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