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2月21日電(記者韓潔、羅沙)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出《關於調整部分成品油消費稅政策的通知》,從今年1月1日起,國家恢復對石腦油、溶劑油、潤滑油按每升0.2元徵收消費稅,燃料油按每升0.1元徵收消費稅。
據悉,此次對部分成品油消費稅政策的調整,實際上是對2006年4月出臺的消費稅政策的延續。
根據2006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的通知》,我國于當年4月對消費稅政策進行了一次重大調整,在這次調整中,石腦油與溶劑油、潤滑油和燃料油一起,納入了消費稅的徵收範圍,並規定,石腦油、潤滑油、溶劑油的消費稅稅額為每升0.2元,燃料油的消費稅稅額為每升0.1元。
由於考慮到國際市場原油和成品油價格上漲較快,上述四類成品油納入消費稅徵收範圍後,如果徵稅力度過大,將不利於價格的穩定,因此,經國務院批准,當時國家又規定,石腦油、溶劑油、潤滑油、燃料油可享受減稅優惠,按應納稅額的30%繳納消費稅。
分析人士指出,此次通知實質是將四類成品油消費稅從享受減稅政策調整為按規定全額徵收消費稅,不會對市場産生很大影響。
消費稅是國際上普遍徵收的一個稅種,我國自1994年開始徵收。10多年來,消費稅在有效組織財政收入和正確引導生産消費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我國將部分成品油納入消費稅徵收範圍,旨在進一步促進生産企業節約資源,實現經濟的可持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