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蘭州5月27日電(記者趙鋒)甘肅省民政廳副廳長張和平26日介紹,甘肅省規定,地震災區救助人員名單在村組公示後,由受災群眾直接到鄉鎮政府領取,村組幹部不得代領代發。
在甘肅地震災區,由縣級人民政府向受災群眾公佈救助標準、享受救助條件及救災款物數量,縣級民政部門根據鄉鎮受損情況將救災款物撥付到鄉鎮,並建立嚴格的領放制度。鄉鎮政府在發放救災款物時,堅持“群眾評議、村委會審報、鄉鎮審批並直接發放到戶,在村一級張榜公佈”的程序。
張和平説,救災款要及時、準確撥付,對救災款不按時撥付到位和沒有及時上報核銷的地方,省級部門將不予撥款或在確定應補助數額時扣除已下撥未安排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