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長春7月21日電(記者 周立權)為切實保護松花江水環境,吉林省人大常委會日前通過《吉林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並將於今年8月1日起施行。
《條例》中規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嚴重污染環境的企事業單位不依法責令限期治理或不按照規定責令停産、關閉的,情節嚴重的責任人要被撤職。
針對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規定以下為環境監管部門瀆職行為:不依法履行職責,對嚴重污染環境的企事業單位不依法責令限期治理或不按照規定責令停産、關閉的;對依法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而未評價,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准,擅自批准項目建設或擅自為其辦理徵地、施工、註冊登記、營業執照、生産許可證的。
同時,《條例》規定環境監管部門瀆職行為還包括:不按照規定核發排污許可證及其他環境保護許可證,或不按照規定辦理環保審批文件的;違法批准減繳、免繳、緩繳排污費的;不按照法定條件或法定程序,對環境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給予直接責任人以警告、記過或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予以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撤職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