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有關負責人22日表示,為進一步健全上市公司持續回報股東機制,證監會從完善制度入手,加強引導,鼓勵上市公司建立長期分紅政策,進一步完善推動上市公司回報股東的現金分紅制度。為此,證監會擬定了《關於修改上市公司現金分紅若干規定的決定》,並公開徵求意見。
新規定要求上市公司應在年度報告中詳細披露公司的現金分紅政策。如上市公司能夠進行現金分紅而未進行分紅的,則要求公司披露未分紅的具體原因,並説明未用於分紅的資金留存公司的使用用途,使廣大投資者對公司未來發展具有明確預期。在披露的具體內容上,要求上市公司提供歷史現金分紅數據對比,使廣大投資者能夠充分了解公司過往的股利分配情況和數據。
新規定允許上市公司實施半年度現金分紅,為降低分紅成本,允許上市公司中期進行現金分紅的,其財務會計報告可以不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同時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申請再融資時上市公司現金分紅的標準,在原有規定的基礎上,要求《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中確定的再融資公司最近三年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少於最近三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30%。(許婷、許志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