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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環經濟促進法》:確立系列制度破解發展瓶頸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8月29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受權播發循環經濟促進法

    新華社北京8月29日電(顧瑞珍 余慶紅)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29日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國家主席胡錦濤簽署第4號主席令予以公佈,新華社受權全文播發這部法律。

    循環經濟促進法共分7章59條,分別為總則;基本管理制度;減量化;再利用和資源化;激勵措施;法律責任;附則。

    法律規定,從事工藝、設備、産品及包裝物設計,應當按照減少資源消耗和廢物産生的要求,優先選擇採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無毒無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和設計方案,並應當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工業企業應當採用先進或者適用的節水技術、工藝和設備,制定並實施節水計劃,加強節水管理,對生産用水進行全過程控制;國家鼓勵和支持企業使用高效節油産品。

    法律規定,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生産過程中産生的粉煤灰、煤矸石、尾礦、廢石、廢料、廢氣等工業廢物進行綜合利用;企業應當發展串聯用水系統和循環用水系統,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並採用先進技術、工藝和設備,對生産過程中産生的廢水進行再生利用;企業應當採用先進或者適用的回收技術、工藝和設備,對生産過程中産生的餘熱、余壓等進行綜合利用。

    國家對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産業活動給予稅收優惠,並運用稅收等措施鼓勵進口先進的節能、節水、節材等技術、設備和産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在循環經濟管理、科學技術研究、産品開發、示範和推廣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鼓勵,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對在循環經濟發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循環經濟促進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循環經濟促進法確立六項制度促進循環經濟

    新華社北京8月29日電(顧瑞珍 余慶紅)循環經濟促進法29日在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上獲得通過。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倪岳峰説,循環經濟促進法確立了六項制度促進循環經濟。

    這六項制度是:

    ——循環經濟的規劃制度。循環經濟規劃是國家對循環經濟發展目標、重點任務和保障措施進行的安排和部署,是政府進行評價、考核,並且實施獎勵、限制或者禁止措施的一個重要依據。

    ——抑制資源浪費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總量控制制度,將推動各地和企業按照國家的總體要求,根據本地的資源和環境承載能力,安排産業結構和經濟規模,積極主動地採取各種循環經濟的措施。

    ——循環經濟的評價和考核制度。建立循環經濟的評價考核制度,有助於推動解決單純以GDP指標來衡量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的弊端。

    ——以生産者為主的責任延伸制度。傳統上,産品的生産者主要對産品本身的質量承擔責任。現代生産者的責任,已經從單純的生産階段、産品的使用階段,逐步延伸到産品廢棄後的回收、利用和處置階段。相應地,對産品的設計也提出了更高的一些要求。

    ——對高耗能、高耗水企業設立重點監管制度。

    ——強化經濟措施。促進循環經濟的發展,僅僅靠行政強制手段是遠遠不夠的。應當建立激勵機制,鼓勵走循環經濟的發展道路。

    倪岳峰認為,循環經濟促進法順利通過,確立了循環經濟發展的基本制度和政策框架。但是,還需要國務院以及有關部門制定配套的行政法規、規章和標準,以保證這部法律的有效實施。本法需要制定的配套規定,有些已經出臺並已實施。尚未制定的,建議國務院及有關部門抓緊制定,及時出臺,以保證本法的有效實施。

循環經濟促進法將於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新華社北京8月29日電(顧瑞珍 余慶紅)29日閉幕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

    新法律將有力地促進我國循環經濟發展,提高資源利用效率,保護和改善環境,實現可持續發展。

    據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倪岳峰介紹,循環經濟是對生産、流通和消費過程中進行的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活動的總稱。它主要是通過建立從“資源-産品-再生資源”和從“生産-消費-再循環”的模式有效地利用資源和保護環境。發展循環經濟將促進以最小的資源消耗、最少的廢物排放和最小的環境代價來換取最大的經濟效益。這是轉變經濟增長模式的一個突破口,也是貫徹科學發展觀,構建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一個重要舉措。

    倪岳峰説,循環經濟促進法制定了一系列促進循環經濟的制度,如循環經濟的規劃制度、抑制資源浪費和污染物排放的總量控制制度、循環經濟的評價和考核制度、以生産者為主的責任延伸制度及對高耗能、高耗水企業設立一項重要和重點的監管制度、強化的經濟措施等。

    倪岳峰強調,促進循環經濟的發展,僅僅靠行政強制手段是遠遠不夠的。應當建立激勵機制,鼓勵走循環經濟的發展道路,比如建立循環經濟專項發展基金、資金提供財政支持,提供稅收優惠,國家進行金融和投資方面的支持等。

我國立法對過度包裝説“不”

    新華社北京8月29日電(顧瑞珍 余慶紅)月餅等“過度包裝”“豪華包裝”不僅造成資源浪費,還會污染環境。29日出臺的循環經濟促進法對此予以了限制。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29日通過的循環經濟促進法規定,設計産品包裝物應當執行産品包裝標準,防止過度包裝造成資源浪費和環境污染。

    循環經濟促進法第十九條規定,從事工藝、設備、産品及包裝物設計,應當按照減少資源消耗和廢物産生的要求,優先選擇採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無毒無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和設計方案,並應當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

    對在拆解和處置過程中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電器電子等産品,不得設計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質。禁止在電器電子等産品中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質名錄,由國務院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等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城市建築物政府不能“想拆就拆”

    新華社北京8月29日電(顧瑞珍 余慶紅)根據剛剛出臺的循環經濟促進法的規定,對符合相關標準,並且在合理使用壽命內的建築物,政府不能“想拆就拆”。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29日表決通過的循環經濟促進法規定,城市人民政府和建築物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應當採取措施,加強建築物維護管理,延長建築物使用壽命。對符合城市規劃和工程建設標準,在合理使用壽命內的建築物,除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外,城市人民政府不得決定拆除。

    循環經濟促進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國家機關及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其他組織應當厲行節約、杜絕浪費,帶頭使用節能、節水、節地、節材和有利於保護環境的産品、設備和設施,節約使用辦公用品。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會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制定本級國家機關等機構的用能、用水定額指標,財政部門根據該定額指標制定支出標準。

循環經濟促進法 確立系列制度破解發展瓶頸

    新華社北京8月29日電(顧瑞珍 余慶紅)設立發展循環經濟的專項資金、對循環經濟重大科技攻關項目實行財政支持、對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産業活動給予稅收優惠……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29日表決通過的循環經濟促進法,規定了一系列經濟手段,以激勵循環經濟發展,破解資源、能源、環境等發展瓶頸。

    上個世紀八十年代以來,我國經濟快速增長,各項建設取得巨大成就,同時也付出了很大的資源和環境代價,經濟發展與資源環境的矛盾日趨尖銳。有關專家認為,“這些問題與中國資源利用效率相對低下密切相關。”

    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資源、能源、環境越來越成為我國經濟繼續前進的瓶頸制約。此次通過的循環經濟促進法,明確了國務院和各省、區、市政府要設立循環經濟發展專項資金,支持循環經濟的科技研究開發、循環經濟技術和産品的示範與推廣、重大循環經濟項目的實施、發展循環經濟的信息服務等。

    這一系列激勵措施還包括,將節能、節水、資源綜合利用等項目列為重點投資領域,實行有利於資源節約和合理利用的價格政策,實行有利於循環經濟發展的政府採購政策。

    對於循環經濟重大科技攻關項目的自主創新研究、應用示範和産業化發展,國務院和各省區市政府以及有關部門要將其列入國家或者省級科技發展規劃和高技術發展規劃,並安排財政性資金予以支持。

    此法還規定,國家對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産業活動給予稅收優惠,並運用稅收等措施鼓勵進口先進的節能、節水、節材等技術和設備,限制在生産過程中耗能高、污染重的産品的出口。

    另外,法律還規定了其他一些措施激勵循環經濟的發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在制定和實施投資計劃時,應當將節能、節水、節地、節材、資源綜合利用等項目列為重點投資領域;使用財政性資金進行採購的,應當優先採購節能、節水、節材和有利於保護環境的産品及再生産品。

    專家指出,促進循環經濟的發展,必須依法建立合理的激勵機制,調動各行各業各類主體的積極性,激勵他們走循環經濟的道路。

    所謂循環經濟,是指在生産、流通和消費等過程中進行的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活動的總稱,也就是資源節能和循環利用活動的總稱。其最終要達到的目標是,以較小的發展成本獲取較大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

循環經濟促進法著力強調“減量化”

    新華社北京8月29日電(顧瑞珍 余慶紅)全國人大常委會29日表決通過的循環經濟促進法,著力強調“減量化”,而且專門用了一個章節來闡述。

    “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成為循環經濟促進法的主線。所謂“減量化”就是在生産、流通、消費等過程中儘量減少資源的消耗,儘量減少廢物的産生。

    循環經濟促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開採礦産資源,應當統籌規劃,制定合理的開發利用方案,採用合理的開採順序、方法和選礦工藝。採礦許可證頒發機關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開發利用方案中的開採回採率、採礦貧化率、選礦回收率、礦山水循環利用率和土地復墾率等指標依法進行審查;審查不合格的,不予頒發採礦許可證。採礦許可證頒發機關應當依法加強對開採礦産資源的監督管理。

    礦山企業在開採主要礦種的同時,應當對具有工業價值的共生和伴生礦實行綜合開採、合理利用;對必須同時採出而暫時不能利用的礦産以及含有有用組分的尾礦,應當採取保護措施,防止資源損失和生態破壞。

    第二十三條規定,建築設計、建設、施工等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對其設計、建設、施工的建築物及構築物採用節能、節水、節地、節材的技術工藝和小型、輕型、再生産品。有條件的地區,應當充分利用太陽能、地熱能、風能等可再生資源。

    此外,第二十四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農業等主管部門應當推進土地集約利用,鼓勵和支持農業生産者採用節水、節肥、節藥的先進種植、養殖和灌溉技術,推動農業機械節能,優先發展生態農業。

一次性消費品生産銷售將受到法律限制

    新華社北京8月29日電(顧瑞珍 余慶紅)在餐館使用一次性餐具、賓館使用一次性洗漱用品等現象非常普遍。全國人大常委會29日通過的循環經濟促進法則對這種一次性消費品的生産和銷售加以限制。

    循環經濟促進法規定,國家在保障産品安全和衛生的前提下,限制浪費資源、破壞環境的一次性消費品的生産和銷售,具體名錄由國務院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環境保護等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該法還規定,對列入規定名錄中的一次性消費品的生産和銷售,由國務院財政、稅務和對外貿易等主管部門制定限制性的稅收和出口等措施。

企業對生産中的廢物不能“一棄了之”

    新華社北京8月29日電(顧瑞珍 余慶紅)企業對在生産中産生的廢物,不能再“一棄了之”。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29日表決通過的循環經濟促進法明確規定,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生産過程中産生的粉煤灰、煤矸石、尾礦、廢石、廢料、廢氣等工業廢物進行綜合利用。

    企業應當發展串聯用水系統和循環用水系統,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企業應當採用先進技術、工藝和設備,對生産過程中産生的廢水進行再生利用。

    循環經濟促進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企業應當採用先進或者適用的回收技術、工藝和設備,對生産過程中産生的餘熱、余壓等進行綜合利用。

    建設利用餘熱、余壓、煤層氣以及煤矸石、煤泥、垃圾等低熱值燃料的並網發電項目,應當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規定取得行政許可或者報送備案。電網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與綜合利用資源發電的企業簽訂並網協議,提供上網服務,並全額收購並網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

    此外,第三十四條規定,國家鼓勵和支持農業生産者和相關企業採用先進或者適用技術,對農作物秸稈、畜禽糞便、農産品加工業副産品、廢農用薄膜等進行綜合利用,開發利用沼氣等生物質能源。

我國立法規定實行有利於資源節約和合理利用的價格政策

    新華社北京8月29日電(顧瑞珍 余慶紅)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29日表決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雖未就城市居民生活用電、氣、自來水等資源性産品實行累進加價收費制度作出規定,但是明確提出,國家實行有利於資源節約和合理利用的價格政策,引導單位和個人節約和合理使用水、電、氣等資源性産品。

    循環經濟促進法草案曾經提出對居民用水電等實行累進加價收費制度,但最終出臺的法律未就此作出規定。

    據國家發改委統計,目前全國661個設市的城市中,只有近80個城市在部分居民中實行了階梯水價。全國人大法律委、法工委調研的14個城市中,北京、天津、上海、瀋陽、石家莊、濟南、杭州、西安、烏魯木齊、貴陽10個城市未對居民生活用水實行階梯水價,武漢、銀川、寧波3個城市對居民生活用水實行階梯水價,太原市在一個區對2000多戶居民實行了階梯水價。

    據了解,目前各地都沒有對居民生活用氣實行階梯價格。只有雲南、浙江、四川三省規定對城市居民用電實行階梯電價。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經濟法室主任黃建初説,對居民生活所用電、氣、自來水等實行累進加價收費制度,涉及問題比較複雜,有些問題還需要在認真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進一步研究論證,目前不宜在法律中規定。

    所謂累進加價收費制度,就是用電、氣、水量超過一定額度時,電、氣、自來水價隨之上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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