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龍治水”,能否確保百姓餐桌安全?
——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關注食品安全監管體制問題
新華社北京10月24日電(記者 周婷玉、鄒聲文)24日下午,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分組審議備受社會關注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在剛剛發生“三鹿事件”的背景下,食品安全監管體製成為常委會組成人員此次審議的一個焦點問題。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叢斌表示,目前的食品安全法草案確定是“五龍治水”,即由衛生、農業、質監、工商、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分段負責食品安全監管。“發生‘三鹿事件’的一個原因就是多頭管理、責任不清。建議有關方面在監管體制上加大改革力度,成立國家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委員會之類的機構,以更好地協調好食品安全各個環節的監管工作。”叢斌説。
常委會委員程貽舉曾聽農業部門的有關人士介紹,一頭豬一度有10個部門監管,但也沒有管理好。建議涉及食品安全管理的部門要加強聯合執法,以切實把監管責任落實好。
常委會委員溫孚江表示,在食品安全管理中,多頭管理與監管空白同時存在。“聽説一根香腸共有11個部門管理,但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後,相關部門經常相互推諉,人們不知道該找誰。”溫孚江説,食品安全不僅是制定法律的問題,更重要的還有監管體制的問題。
常委會委員韓寓群介紹:曾經有媒體報道,違法分子在宰牛前給活牛注水,卻沒有人管這種事情。但後來發現,此前曾有9個部門來檢查、收費。“但一旦出了食品安全之事,誰負責卻説不清。”
常委會委員符桂花指出,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多,執法人員也多。“這是涉及千家萬戶的大事,應該要有一個權威機構統起來。”
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委員華福周強調,草案中應強化部門的責任表述,明確各職能部門的責任和權力,不要讓食品安全監管成為各部門間的利益分爭。
常委會委員林強則提出,我國已確定食品安全的分段監管,但應進一步理順關係。食品安全法草案中明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管,但是目前食品藥品監管、質監部門在省以下都是實行垂直管理,越到基層政府協調的難度越大。
此外,常委會組成人員還建議增加條款,防止職能部門濫用權力,防止地方政府的保護主義,禁止監管人員參與食品生産經營活動等。
食品安全“亂相”呼喚“重典”懲治
——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熱議食品安全法草案
新華社北京10月24日電(記者 鄒聲文、周婷玉)“三鹿事件”餘音未消,江蘇無錫銀魚甲醛超標的消息再一次敲響食品安全的警鐘。從農藥殘留、瘦肉精,到蘇丹紅、三聚氰胺……食品中到底還有多少安全隱患?
一些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24日在審議食品安全法草案時紛紛表示,食品安全中的違法行為損害人民生命健康,損害國家形象,應用“重典”懲治食品安全事故,加大責任追究力度,提高違法成本,嚴防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湯小泉在康復中心工作多年,目睹了不少因食品中毒導致身體殘疾的情況。“一個企業的經理,因為喝了有毒的酒,在醫院裏整整搶救了一星期,最終身體殘疾,失去了生活自理能力;一個很有才華的大學生,因為食物中毒,最後導致全身癱瘓。”湯小泉説,目前的食品安全法草案針對“三鹿事件”暴露的問題進行了有針對性的修改,但關鍵是要加強執法,確保法律的落實。
她同時表示,一些企業食品安全意識淡漠,只關心企業的經濟利益,甚至知法犯法。“對那些不管老百姓死活、向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質的企業,要堅決吊銷生産許可,對違法企業判處‘死刑’。”
按照目前食品安全法草案的規定,違法生産經營食品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産的食品及用於生産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違法生産經營的食品等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指出,草案的法律責任偏輕,而且幅度過大,加大了執法難度,也增加了執法的隨意性。有常委會委員表示,制定法律應該突出一個“嚴”字,政府部門的監管要嚴,生産經營者的管理要嚴,法律的處罰措施也要嚴。
列席分組審議的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委員華福周指出,除監管體制不完善、企業社會責任缺失等原因外,違法成本低也是食品安全事故頻發的重要原因。“掙的錢遠遠多於賠的錢,一些企業被罰完還接著違法。”
常委會委員叢斌建議,對有嚴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企業,不僅要在經濟上處罰,還要其“傾家蕩産”。
而常委會委員范徐麗泰則指出,發現不安全食品應立即召回,並進行調查,在對相關企業和人員進行處罰的同時,還應要求其公開道歉。
與此同時,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還強調,在加大處罰力度的同時,還要加強社會道德建設,加強企業誠信建設,確保食品企業和從業人員守住道德“底線”。
常委會委員汪光燾説:“一旦發生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相關責任人員應該終身禁止從事食品行業,強化法律的威懾力。同時還要加強行業協會的作用,要加強企業的誠信建設。”
常委會委員黃燕明説,一些人為了追逐利益不擇手段、鋌而走險。“如不加強道德和誠信建設,則有可能是違法行為罰不勝罰,食品安全事故也防不勝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