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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提出建立健全案件執行監督制約機制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2月06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2月6日電(記者楊維漢)建立健全案件執行監督制約機制事關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全局和長遠發展,事關執行隊伍整體素質的全面提高,事關執行的公正和效率,事關“執行難”問題的根本有效解決。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江必新6日在最高人民法院舉行的第四次全國集中清理執行積案活動視頻會議上説,“各級法院必須從思想上高度重視,立即採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案件執行自我監督制約機制,盡最大可能實現當事人權益。”

    “解決‘執行難’問題,必須全社會共同參與。只有在繼續加大治理外部環境和建構執行條件的同時,建立強有力的自我約束機制,‘執行難’問題也才有可能從根本上解決。”江必新説。

    健全執行監督制約制度,必須以執行過程中容易産生腐敗的問題、消極不作為問題、亂作為問題為重點內容。江必新提出:第一,必須對執行權進行科學合理的分解和分化,並使各項權能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第二,必須大力推行執行公開制度,增加執行活動的透明度,將執行活動置於當事人和社會公眾的監督之下;第三,必須逐步擴大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在執行活動中的參與權、知情權、請求權或選擇權;第四,必須在執行的關鍵環節、關鍵部位建立硬性標準、明確規定動作、確定時間要求、設定約束禁令;第五,必須在明確崗位職責和責任主體、責任構成要件的基礎上,建立完善的執行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第六,必須在法定的執行程序框架內,進一步細化程序規則,使執行程序具備有效性、科學性、正當性和可操作性;第七,必須建立順暢的舉報、檢舉、控告渠道,並建立強有力的違法違紀、違規行為的查糾機制。

    最高法院就建立健全執行監督制約機制提出了具體要求:要針對執行工作中容易出問題的重點崗位和環節,建立起比較完善的監督體系;要高度重視制度和規範的針對性、有效性,提高制度和規範的質量,有的放矢對症下藥,在機制建構上多動腦筋,使制度規範環環相扣,並依法有序地引入外部監督制約力量;要加強和改進上級法院的監督,糾正違法執行行為,加強對執行權行使的監督;要以執行改革為契機,建立科學的分權運行機制,應當綜合考慮執行公正和執行效率,對執行裁決事項和執行實施事項進行詳細列舉和劃分,做到科學界定、分工明確、責任到位;要進一步健全和落實執行公開制度,嚴禁暗箱操作,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和監督權;要實現內部監督與外部監督的有機結合,外呼內應,內外結合,必須正確認識、正確對待外部監督,做到自覺接受外部監督,使外部監督規範化、理性化、科學化;要繼續大力加強執行隊伍建設,深入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活動,堅持不懈地進行反腐倡廉教育,堅決清除害群之馬。

    據了解,各級法院將制定明確、操作性強的具體規定,形成系統的制度,覆蓋執行工作的各個環節、各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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