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2月24日電(記者 林紅梅)交通運輸部副部長徐祖遠24日要求護航船舶應加強協調,配合做好護航工作。
徐祖遠在此間召開的加強船舶防海盜工作經驗交流會上介紹説,目前,我國船舶在配合海軍護航工作方面存在著一些問題,如部分航運企業未能嚴格按有關要求及時、準確地提供申請護航船舶信息,沒有按要求提前7、5、3、2、1天分五次報送信息;有的船舶甚至臨時當天在護航現場才提出護航申請,造成海軍前方指揮所無法與船舶及時有效聯絡,使現場護航組織産生混亂。部分已納入編隊計劃的船舶不聽從軍艦的統一指揮,有擅自脫離編隊的現象。有的船舶未按照要求,在進出亞丁灣和曼德海峽東西報告線時向我軍艦報告船位動態。
針對以上情況,徐祖遠要求我國遠洋船舶應加強自防自救,做好以下配合護航工作:
一是船舶一旦申請納入了護航計劃,接受護航的船舶必須遵守護航行動的有關紀律,服從軍艦的統一指揮,不應該擅自脫離護航編隊。
二是航運公司應按照有關規定,嚴格執行提前7、5、3、2、1天報送船舶信息的規定,並保證信息的及時、完整、準確;根據已實施軍艦“定期護航”的實際,航運企業要及時掌握已經公告的定期護航班期,並明確計劃加入定期護航編隊的船舶,合理安排相應的班期,以保證定期護航的順利實施。今後,原則上不受理現場護航申請。
三是不能按海軍公佈的時間抵達接護點但又需護航的船舶或航速低於10節的船舶要提前九天向交通運輸部申請,以保證海軍調整船舶。
四是加入編隊船舶須在編隊出發前5小時內提前達到起航地點,並在進出東西報告線向我護航艦艇報告情況。
五是要密切關注海盜活動的動向,指導船舶做好自防自救工作。切實加強航經亞丁灣、索馬裏海域船舶的跟蹤監控工作,提高處置突發事件的應急工作效率。
六是按照海軍實施“定期護航”的規定,科學合理地安排船舶航行計劃,盡可能地使船舶加入我海軍的定期護航編隊。
此外,要對瀾滄江—湄公河、黑龍江、烏蘇裏江國際河流航行的船舶採取相應的自防自救措施,加強預防武裝襲擊、搶劫等方面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