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3月2日電(王文帥、孫燕南)中國保監會法規部主任楊華柏2日表示,新修訂的保險法進一步明確保險監管機構職責,強化監管手段和措施,對行業監管提出了更高要求。
楊華柏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與現行保險法相比,修訂後的保險法對監管手段和措施的授權有不少增加。例如,新保險法規定,對償付能力不足的保險公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限制其資金運用的形式、比例,限制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水平,責令其拍賣不良資産、轉讓保險業務等。
又如,新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的股東利用關聯交易嚴重損害公司利益,危及公司償付能力的,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在按照要求改正前,監督管理機構可以限制其股東權利;拒不改正的,可責令其轉讓所持的保險公司股權。
此外,保險公司在整頓、接管、撤銷清算期間,或出現重大風險時,監督管理機構可對該公司直接負責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採取以下措施:通知出境管理機關依法阻止其出境,申請司法機關禁止其轉移、轉讓或以其他方式處分財産,或在財産上設定其他權利。
根據修訂後的保險法,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還可對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資産管理公司、外國保險機構的代表機構進行現場檢查,或者進入涉嫌違法行為發生場所調查取證等。
楊華柏指出,針對現行保險法存在的新型保險市場主體無法可依、保險資金運用制度安排不合理、保險監管手段和措施授權不充分、行政處罰手段薄弱等問題,新保險法積極吸收新的改革成果,將長期以來形成的有效做法和改革的新鮮經驗上升為法律。下一步,保監會將深入落實新保險法,加快修改與新法不適應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促進保險業平穩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