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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以市場和制度調控煤炭資源 促可持續發展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3月18日   來源:工人日報

    

郝春華 張偉 攝

    2009年全國“兩會”期間,在內蒙古代表團全團會議上,經全體代表表決,通過了關於內蒙古自治區開徵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的全團建議。

    主要內容包括:為進一步鞏固和發展內蒙古作為國家重要的能源戰略基地地位和作用,保持煤炭資源的合理開發和永續利用,使內蒙古更好地發揮國家北方生態屏障作用,同時為了更好地解決全區在煤炭産業發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建議國務院有關部委從2009年開始,將內蒙古自治區列入國家徵收煤炭工業可持續發展基金試點地區,批准徵收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進一步促進內蒙古煤炭産業又好又快發展。

    業內人士認為,如果這一建議獲批,那麼意味著內蒙古煤炭企業和自治區各級政府的利益格局的重大調整,也預示著內蒙古煤炭工業的發展站到了一個嶄新平臺上。

    富資源大産量少收益

    資料顯示,內蒙古煤炭資源豐富,共有煤産地454處,查明資源總量6538億噸,其中保有資源儲量2981.53億噸,均居全國第一位。而且,內蒙古多數煤田為整裝煤田,煤層厚,覆蓋層淺,構造簡單,煤種比較齊全。

    按照“十一五”期末規劃6億噸年産量推算,可滿足500年以上生産需要;按照2020年8億噸産能估算,可滿足300年以上生産需要。2008年內蒙古煤炭産量4.57億噸,比2007年增長30.6%。

    雖然內蒙古煤炭産業發展速度快、産能大、産量高,但是地方稅費偏低,産業發展與地方直接收益不相稱。

    內蒙古自治區政府調研室相關調研報告指出,這種不相稱主要表現在:地方政府獨資、控股、參股企業少,大部分收益由開發企業和個人所得,地方得到的利潤少。與此形成鮮明對照的是山西省,其省、市、縣直屬國有控股和參股煤炭企業産能佔全省的一半左右,2007年實現利潤250多億元。

    內蒙古煤炭産量大部分出自央屬企業,按照規定,“兩稅”(增值稅和所得稅)地方所得部分較少。由於來內蒙古投資的大型能源企業總部註冊地大都不在內蒙古,造成企業所得稅被轉移到區外。而山西省2007年煤炭行業稅收307億元,産量相當的內蒙古稅收僅為82億元。煤炭採礦探礦權價款和資源稅標準偏低,每噸僅為二三元錢。

    可持續發展難題

    內蒙古能源開發帶來的負面效應是生態環境遭到破壞。煤炭生産造成地表沉陷、水土流失、地下水位下降、土地草場沙化,煤矸石堆放、礦井水排放、瓦斯氣體排放以及煤炭粉塵的飄散污染。

    東勝礦區在開發中破壞了蓄水層和隔水層,致使礦區周圍地下水位大幅度下降,導致沙地中原有海子、引水井、水庫水位下降或乾枯。據《全國國土綜合開發重點地區水資源和地質環境評價》報告指出,神府東勝礦區新開發區“由於礦區開發,水土流失量由原來的每年3144萬噸增加到4735萬噸”。

    煤炭開採過程中,每年還排棄煤矸石3500萬噸,礦井疏排水2.3億立方米,工業排放二氧化硫145.58萬噸,粉煤灰和爐渣産生量3527.32萬噸,既污染了環境,又加大了節能減排的難度。

    此外,內蒙古煤炭産業可持續發展中仍有許多瓶頸亟待打破。自治區政府調研室指出,內蒙古目前探明煤炭儲量中達到祥查以上級別的僅佔15%左右,普查以上勘查程度的僅佔30%左右,由於勘查程度較低,使許多煤田過早進入商業性勘查運作,造成整個煤田勘查程度參差不齊、支離破碎。煤炭産業還存在規模小、産業集中度低、資源開發利用率低、煤炭轉化程度低等問題。

    利益格局調整

    據了解,山西省經過不懈努力,徵得國家批准,于2007年4月開始全面開徵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每年基金收入上百億元。此舉對合理分配煤炭産業收益、增加地方統籌建設資金、保護生態環境、增強可持續發展能力起到了重要的調節和支撐作用。

    業內人士認為,如果此次兩會期間內蒙古代表團關於內蒙古自治區開徵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的全團建議得到國家及有關部門批准,意味著內蒙古煤企和政府利益格局的調整大幕已經拉開。

    但是,僅有此還不夠。內蒙古政府調研室報告指出,為了自治區煤炭産業的可持續發展,應當積極推動地方政府控股和參股煤炭企業,具體辦法是,不走直接辦礦的老路,以自治區政府對煤炭資源的控制為手段,參股乃至控股中央、地方和民營煤炭企業。

    其路徑有四條:一是對未按期繳納資源價款的煤礦,將價款轉為自治區政府股本金;二是對新上煤炭開發項目,自治區政府以價款參股;三是借鑒鄂爾多斯市與神華集團的做法,將地方政府與企業合作開發設置為配置資源的基本條件,地方政府以資源參股,與主導開發企業合作開發煤炭資源;四是由地方政府對小煤礦按一定比例進行股權回購,整合和組建股份多元化的大型煤炭集團。

    自治區政府調研室有關人士認為,只參股不經營,既可以加大自治區各級政府對資源的控制度,提高資源開發對自治區經濟的貢獻率,又可以實現管辦分離,在一定程度上規避經營分險、減輕政府負擔,還有利於協調地方政府與企業的關係。

    此外,自治區政府調研室還建議,利用市場機制,優化配置煤炭資源,儘快改變自治區礦業權出讓市場政府被動受理、礦業權流轉市場法律制度滯後、煤炭交易市場發育不足、政府調控手段乏力和收益缺失的局面。

    有關人士認為,以市場和制度調控資源是市場經濟條件下深度調整煤企和政府關係的有效手段。而且,由利益格局調整帶來的政府收益增加,不僅可促進內蒙古煤炭産業的可持續發展,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彌補當前擴大政府投資、保證經濟增長中政府資金匱乏的難題。

    利益格局的調整會在一定程度上壓縮煤企的利潤空間。這也是廣大煤企老闆所擔心的。但是,內蒙古社科院一位研究者認為,這場“博弈”實質上不僅是企業利益和政府收益的格局調整,也是當前利益和長遠利益、局部利益和整體利益的調整。從長遠和整體看,這場“博弈”沒有輸家,只能是共贏,因為最終推動了內蒙古煤炭工業的可持續發展能力和競爭實力。(記者 張璽 通訊員 母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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