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3月24日電(記者 樊曦)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24日發出通知,對中央企業從事金融衍生業務作出嚴格規定,要求中央企業有效管控風險,不得從事任何形式的投機交易。
在這份名為《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央企業金融衍生業務監管的通知》中,國資委要求中央企業必須審慎運用金融衍生工具,嚴格堅持套期保值原則,與現貨的品種、規模、方向、期限相匹配,禁止任何形式的投機交易。
通知要求,中央企業開展金融衍生業務,應當報企業董事會或類似決策機構批准同意,指定專門機構對從事的金融衍生業務進行集中統一管理,並向國資委報備。
通知特別強調,資産負債率高、經營嚴重虧損、現金流緊張的企業不得開展金融衍生業務。
據悉,此前,國資委已將通知發至各中央企業。按照要求,中央企業對包括期貨、期權、遠期、掉期及其組合産品等在境內外開展的各類金融衍生業務進行了清理,並已將清理整頓情況上報國資委。
儘管國資委尚未公佈中央企業從事金融衍生業務的相關情況,但通知坦承“少數企業對金融衍生工具的杠桿性、複雜性和風險性認識不足,存在僥倖和投機心理,貿然使用複雜的場外衍生産品,違規建倉,風險失控,産生鉅額浮虧,嚴重危及企業持續經營和國有資産安全,造成不良影響。”
自去年下半年以來,隨著國際金融危機的蔓延,中國遠洋、東方航空、中國國航等中央企業的金融衍生品業務相繼爆出鉅額虧損。以航空業為例,截至今年1月初,中國國航、東方航空及上海航空等三家國有航企金融衍生品的賬面虧損總額已經達到131.7億元。
為了進一步加強監管,確保中央企業實現穩健經營,國資委對中央企業從事金融衍生品業務的種類也作出了細緻規定,要求中央企業應當選擇與主業經營密切相關、符合套期會計處理要求的簡單衍生産品,不得超越規定經營範圍,不得從事風險及定價難以認知的複雜業務。
按照通知的要求,從事金融衍生業務的中央企業,其持倉規模應當與現貨及資金實力相適應,持倉規模不得超過同期保值範圍現貨的90%;以前年度金融衍生業務出現過嚴重虧損或新開展的企業,兩年內持倉規模不得超過同期保值範圍現貨的50%。
國資委還規定,企業持倉時間一般不得超過12個月或現貨合同規定的時間,不得盲目從事長期業務或展期。不得以個人名義(或個人賬戶)開展金融衍生業務。對於持倉規模超過同期保值範圍現貨規模規定比例、持倉時間超過12個月等應當及時向國資委報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