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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分析:央企從事金融衍生業務應遵循“四嚴”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3月24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3月24日電(記者 樊曦)自去年下半年以來,隨著國際金融危機的蔓延,包括中國遠洋、東方航空、中國國航在內的一些中央企業金融衍生業務相繼爆出鉅額虧損。國務院國資委24日發佈《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央企業金融衍生業務監管的通知》,明確指出由於貿然使用複雜的場外衍生産品,違規建倉,風險失控,少數央企已經産生鉅額浮虧。

    作為一種金融合約,金融衍生産品是一把“雙刃劍”,具有“高風險、高收益”的特點。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日益發展以及經濟全球化進程的加快,近年來,不少中央企業開始利用金融資本市場提供的多種金融衍生産品開展投資活動,但由於對金融衍生産品缺乏深入的了解和必要的專業知識,在市場不確定性增加的情況下出現損失在所難免。

    作為國有經濟的“排頭兵”,中央企業應如何用好金融衍生品這一新型金融工具,切實防範風險和減少虧損,實現穩健經營和國有資産的保值增值?對此,國資委有關負責人表示,中央企業從事金融衍生業務應遵守“四嚴”。

    一是嚴格執行審批程序。中央企業開展金融衍生業務,必須報企業董事會或類似決策機構批准同意,企業董事會或類似決策機構要對選擇的金融衍生工具、確定的套期保值額度、交易品種、止損限額以及不同級別人員的業務權限等內容進行認真審核。對於國家規定必須經有關部門批准許可的業務,應得到有關部門批准。集團總部應當指定專門機構對從事的金融衍生業務進行集中統一管理,並向國資委報備。

    二是嚴守套期保值原則。中央企業開展的金融衍生産品業務,應與現貨的品種、規模、方向、期限相匹配,禁止任何形式的投機交易;應當選擇與主業經營密切相關、符合套期會計處理要求的簡單衍生産品,不得超越規定經營範圍,不得從事風險及定價難以認知的複雜業務。

    三是嚴控投資風險。中央企業應當針對所從事的金融衍生業務的風險特性制定專項風險管理制度或手冊,明確規定相關管理部門和人員的職責、業務種類、交易品種、業務規模、止損限額、獨立的風險報告路徑、應急處理預案等,覆蓋事前防範、事中監控和事後處理的各個關鍵環節。

    四是嚴格規範業務操作流程。企業應當設置專門機構,配備專業人員,制訂完善的業務流程和操作規範,實行專業化操作;應當選擇結構簡單、流動性強、風險可控的金融衍生工具開展保值業務;從事境外金融衍生業務時,應當慎重選擇代理機構和交易人員;當市場發生重大變化或出現重大浮虧時要成立專門工作小組,及時建立應急機制,積極應對,妥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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