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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法擬修改 明確他人郵件不得私拆隱匿和毀棄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4月22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4月22日電(記者 周婷玉、鄒聲文)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22日建議定於24日閉會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審議通過郵政法修訂草案。表決前,草案根據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意見對相關條款作出修改,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私自開拆、隱匿、毀棄他人郵件。

    修改前的修訂草案規定,郵政企業從業人員不得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有的常委會委員提出,對他人的郵件,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私自開拆、隱匿、毀棄。全國人大法律委經研究,建議將草案原有規定修改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開拆、隱匿、毀棄他人郵件”。

    有關人士表示,這一修改加大了保護私人通信自由的力度。

    此外,根據本次常委會會議的審議意見,修訂草案還作了以下重要修改:

    ——明確規定城鎮居民樓信報箱應按國家規定標準驗收。草案此前規定,建設城鎮居民樓應當設置接收郵件的信報箱。有的常委會委員提出,修訂草案已明確郵政設施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設置,作為郵政設施的信報箱也應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設置並驗收。草案據此作出了相應修改。

    ——加強對郵政企業使用補貼情況的監督。原來的修訂草案規定,國家對郵政企業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特殊服務給予補貼。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對郵政企業使用這項補貼的情況應加強監督。全國人大法律委經同財經委和國務院法制辦研究,建議將相關規定修改為:國家對郵政企業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特殊服務給予補貼,並加強對補貼資金使用的監督。

    ——禁止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帶有郵政標誌的車船。原來的修訂草案規定,郵政企業不得以出租等方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帶有郵政專用標誌的車船從事經營性活動。有的常委會委員提出,帶有郵政專有標誌的車船應只能由郵政企業使用,不應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全國人大法律委經同財經委和國務院法制辦等部門研究,建議將相關規定修改為:郵政企業不得以出租等方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帶有郵政專用標誌的車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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