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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總局發通知明確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5月09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5月9日電(記者何雨欣、李延霞)記者9日從國家稅務總局獲悉,為落實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的發展,稅務總局于近日下發通知,明確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有關問題。

    創業投資企業是指依照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10部委2005年發佈的《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和商務部2003年發佈的《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專門從事創業投資活動的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

    通知稱,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24個月)以上,凡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按照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經營範圍符合規定,且工商登記為“創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專業性法人創業投資企業。

    ——按照相關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完成備案,經備案管理部門年度檢查核實,投資運作符合有關規定。

    ——創業投資企業投資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除應按照規定,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以外,還應符合職工人數不超過500人,年銷售(營業)額不超過2億元,資産總額不超過2億元的條件。

    通知還稱,2007年底前按原有規定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且在2008年繼續符合新的高新技術企業標準的,向其投資滿24個月的計算,可自創業投資企業實際向其投資的時間起計算。

    通知指出,中小企業接受創業投資之後,經認定符合高新技術企業標準的,應自其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年度起,計算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期限。該期限內中小企業接受創業投資後,企業規模超過中小企業標準,但仍符合高新技術企業標準的,不影響創業投資企業享受有關稅收優惠。

稅務總局:加強四大稅種徵管 確保稅收目標實現

    新華社北京5月9日電(記者 何雨欣、李延霞)為確保2009年稅收收入增長預期目標的實現,稅務總局下發通知,要求各地稅務機關全面加強貨物勞務稅、所得稅、財産行為稅、國際稅收四大稅種徵管,促進堵漏增收。這是記者9日從稅務總局了解到的。 詳細>>>

稅務總局出臺意見:加強稅種徵管 促進堵漏增收

    為確保2009年稅收增長預期目標的實現,國家稅務總局近日提出加強稅種徵管、促進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見。

    意見要求各級稅務機關要加強貨物勞務稅徵管。在增值稅管理方面,要積極採取有效措施,加強農産品抵扣增值稅管理,嚴厲打擊利用農産品收購發票和銷售發票偷騙稅違法犯罪活動;要加強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抵扣管理,積極推行海關專用繳款書“先比對、後抵扣”管理辦法,從根本上解決利用偽造海關專用繳款書騙抵稅款問題。在消費稅管理方面,要加強白酒消費稅稅基管理,核定大酒廠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保全稅基,要開展免稅石腦油的消費稅專項納稅評估,堵漏增收。在營業稅管理上,要繼續做好公路、內河貨運發票“票表比對”工作,積極落實建築和房地産業項目管理辦法。在出口退稅管理上,要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出口應徵稅貨物的管理,及時將出口應徵稅貨物稅款入庫。  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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