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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分析:我國為什麼要實行差別化的地價政策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5月19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5月19日電(記者王立彬)為更好應對國際金融危機的衝擊,國土資源部近日對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實施政策做出調整,部分工業用地出讓底價適當下調。這是在國際國內宏觀經濟形勢發生變化、土地市場持續下行情況下,地價政策主動與産業政策協調配合,服務保增長、擴內需、調結構、上水平目標的重要決策。

    2006年,我國出現建設用地總量增長過快,低成本工業用地過度擴張,壓低、拖欠徵地補償費損害農民土地權益,違法違規用地、濫佔耕地現象屢禁不止等“過熱”現象,國務院決定加強土地調控,規定國家統一制訂並公佈各地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2007年1月1日起實施。隨後,政府出讓行為得到強力約束,惡性競爭競相壓價空間被極大壓縮,合理的工業用地出讓價格水平,保障了土地所有者合法權益,抑制工業用地低成本擴張,維護了市場秩序,促進了土地節約集約利用。

    而2008年以來,國際國內宏觀經濟形勢發生重大變化,土地市場呈持續下行態勢。因此,結合宏觀經濟形勢,及時調整工業出讓用地最低標準的實施政策,是解決地價政策與産業政策協調配合,建立相對靈活、差別化的地價政策的必然要求。此次調整的範圍,涉及各省區市確定的優先發展産業且用地集約的工業項目,以農、林、牧、漁業産品初加工為主的工業項目,下調幅度達30%。對中西部地區使用國有未利用土地,下調幅度更大,高達85%。這將使土地供給更好服務於保增長、擴內需、調結構、上水平的宏觀目標,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擴大內需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重大決策,促進工業用地的利用方式向政府調控目標的轉變。

    記者19日從國土資源部獲悉,此次調整的對像是符合限定條件的工業項目用地最低價標準實施政策,目的是規範出讓底價的制訂,並不涉及工業用地出讓方式的改變,具體成交價格由市場決定,因此不會對工業用地招拍挂出讓市場造成影響。與此同時,此次調整的實施政策是有選擇、有控制的,即必須同時具備優先發展産業、用地集約兩個條件,這將在促進經濟增長的同時,促進經濟增長方式轉變。為防止各地操作中出現偏差,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國土資源部對具體工業用地項目的最低價實施政策設定了出讓土地“不得低於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開發成本和按規定應收取的相關費用之和”的底線。

    目前,我國工業用地佔用地總量比例明顯高於發達國家水平,從長遠來看,按照黨的十七大報告要求,逐步建立和完善反映市場供求關係、資源稀缺程度、環境損害成本的生産要素和資源價格形成機制,是工業用地價格管理的根本目標。節約集約用地,保護耕地,是我國土地管理工作的立足點,所以此次調整並不意味著國家放鬆了在促進經濟增長方式轉變、淘汰落後産能方面的“土地閘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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