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杭州7月26日電(記者 岳德亮)浙江省政府日前決定建立徵地補償最低標準制度,省政府將制定並公佈具體最低的標準,各市縣不得低於這個最低標準。
浙江省各市、縣確定具體徵地補償額時,通常採取兩種補償標準:實行區片綜合補償標準或者統一年産值標準。目前除個別地方尚實行統一年産值標準外,絕大多數市、縣(市、區)執行的是區片綜合補償標準。
根據新的規定,實行區片綜合補償標準的,要綜合考慮經濟發展水平和人均佔有土地量、區位、地類、産值以及相鄰地區之間的平衡等因素。縣級政府在制定徵地補償標準時須進行綜合評估,採取聽證、座談等方式,充分聽取意見。
浙江省政府還指出,市、縣徵地補償標準和全省徵地補償最低標準不是幾十年不變的,而要與時俱進,應當每2年至3年調整一次,確實不需調整的應當重新公佈。
據了解,浙江省由徵地拆遷導致的信訪佔總信訪量的60%-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