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重慶10月21日電(記者朱薇)重慶“打黑大審判”第一案21日宣判,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楊天慶等9人“涉黑”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楊天慶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等被判處死刑;劉成虎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等被判處死刑;骨幹成員簡紹坤、曾川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其餘被告人分別被判處無期徒刑、十一年至十八年不等有期徒刑。
法院審理查明,從2005年以來,楊天慶陸續吸納負案在逃犯曾川、劉成虎、簡紹坤,刑滿釋放人員劉渝,及社會閒散人員何彭裕、鄒猛、李渝、孟林(另案處理)、盧偉、蔣欣明等人,在重慶市渝北區、北碚區、江北區、九龍坡區,以暴力或以暴力威脅等手段,有組織地實施故意傷害、強迫交易、敲詐勒索、偽造居民身份證、放高利貸、暴力收債等違法犯罪活動,壯大組織聲勢,並以此獲取非法經濟利益,用於組織活動及發展。該組織對渝北區雙鳳橋街道空港片區的渣場進行非法控制,通過有組織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對當地土建工程經營者及群眾形成心理強制,影響惡劣。
楊天慶通過為組織成員提供生活費用,聚集成員吃喝、吸毒、嫖娼,幫助被上網追逃的成員逃避公安機關的抓捕等手段籠絡、控制組織成員,通過規定組織成員對組織安排的事不能互相打聽等紀律約束和對通信不通暢、辦事不力的組織成員進行責罵等方式管理組織,並根據成員的各自特點進行分工,逐步形成了以楊天慶為組織、領導者,以曾川、劉成虎、何彭裕、簡紹坤為骨幹成員,以劉渝、鄒猛、李渝等為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為非作惡、稱霸一方,嚴重擾亂了社會管理和經濟秩序,侵犯了公民的生命健康和財産權利。
法院審理認為,楊天慶組織領導以被告人曾川、劉成虎、簡紹坤、何彭裕、劉渝、鄒猛、李渝為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以暴力、威脅等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實施各種違法犯罪活動,嚴重破壞了社會經濟和社會生活秩序,符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所規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特徵,應當以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予以處罰。被告人楊天慶在該黑社會性質組織中係組織、領導者,應當以該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被告人曾川、劉成虎、劉渝、簡紹坤、何彭裕、李渝、鄒猛均係該組織成員。
據此,法院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偽造居民身份證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判處楊天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偽造居民身份證罪、非法拘禁罪,判處劉成虎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骨幹成員簡紹坤、曾川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其餘被告人分別被判處無期徒刑、十一年至十八年不等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