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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建議從5方面貫徹工會法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10月30日   來源:新華社

工會法執法檢查報告: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
建議從五個方面進一步貫徹實施好工會法

    新華社北京10月30日電(記者隋笑飛、黃小希)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主任委員黃鎮東30日向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作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關於檢查工會法實施情況的報告時表示,近年來貫徹實施工會法的工作取得了不少新進展,但在新的形勢下還存在一些困難和問題。針對這些困難和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建議從五個方面進一步貫徹實施好工會法。

    這五個方面的內容主要為:

    ——進一步提高對貫徹實施工會法重要性的認識。首先,各級黨政領導要站在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實踐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充分認識貫徹實施工會法的重要意義,正確處理貫徹實施工會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與推動企業發展、促進經濟增長之間的關係。其次,要教育和引導企業經營者正確認識我國工會的性質、地位和作用,正確處理企業發展與維護職工權益的關係,樹立依靠職工辦企業的思想,支持職工組織和參加工會,併為工會依法開展活動創造條件。第三,要加強對職工群眾的宣傳教育,提高他們對工會法和工會組織的認識,增強自身維權意識。

    ——進一步加大基層工會組建力度。首先,要下大力氣解決企業工會組建難問題。其次,要積極探索解決農民工入會積極性不高的問題。貫徹實施工會法,必須在農民工中加大工會法的宣傳貫徹力度,同時加大對農民工合法權益的維護力度,使其認識和體會到工會組織是他們利益訴求表達的重要渠道之一,以增強農民工加入工會組織的積極性。

    ——進一步加強基層工會維權能力建設。當前,基層工會維權難,既有不敢為的問題,也有不善為、不會為的問題,這是造成基層工會作用發揮不夠、凝聚力不強的重要原因。各級政府和工會要在努力擴大基層工會組織覆蓋面的同時,增強基層工會的維權能力,提高維權水平。一要加強對基層工會幹部的培訓。二要完善對基層工會幹部的保護措施。三要探索維權工作的新路子。

    ——進一步完善工會法執法機制。貫徹實施工會法是一項綜合工程,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法院和工會組織既要分工負責,又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不斷完善工會法的執法機制。一是政府應加大執法力度。二是工會組織應積極作為。三是協調勞動關係三方及法院應共同做好勞動爭議調處工作。

    ——適時修改工會法,完善相關法律法規。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深化,我國企業的所有制結構、職工隊伍的構成及企業的用工形式都發生了巨大變化,現行的工會法及國務院1986年頒布的《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條例》,其中的有些規定已不完全適應新形勢下工會工作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需要,要適時對工會法進行修改和完善。

    此外,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建議有關部門對勞務派遣問題,外派和在外勞務人員合法權益保護和社會保險制度問題,開展專項調研,出臺相關規定,完善有關制度,以更好地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工會法執法檢查報告:
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現象主要體現為4個方面

    新華社北京10月30日電(記者隋笑飛、黃小希)30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工會法執法檢查報告指出,近年來貫徹實施工會法的工作取得了不少新進展,但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現象仍時有發生。

    報告指出,侵權現象主要表現為4個方面:

    ──企業侵害職工勞動經濟權益問題比較嚴重。許多國有企業的集體合同缺乏針對性、實效性,尚未形成科學、合理的職工工資正常增長機制,高管層與普通職工之間勞動報酬相差過於懸殊。不少非公有制企業經營者不與職工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或勞動合同,不按時發放工資、不支付加班費、不繳或少繳社會保險費等侵害職工勞動經濟權益的現象時有發生。更值得重視的是,欠薪逃匿事件呈增多趨勢。

    ──職工參保率仍然較低。當前,社會保險覆蓋範圍依然偏窄,城鄉發展不平衡。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統計,截至2007年底,我國城鎮基本養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工傷、失業、生育保險參保率分別為77%、63%、78%、77%、60%。較之城鎮職工,農民工的參保率更低。

    ──勞動安全衛生保障不到位。2005年以來,職業病發病率呈上升趨勢。截至2008年,累計報告職業病70多萬例,集中分佈在中小企業,其中塵肺病佔78.8%。因職業病危害糾紛引發的勞動爭議和群體性事件時有發生,一些農民工家庭因職業病致貧、返貧。勞動者身染職業病後,維權遇到許多困難。

    ──有些國有企業進行改制時忽視職工的民主權利。近年來,有些國有企業在改制過程中不依法經過民主程序,改制方案不公開,職工安置方案不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個別國有企業甚至取消工會組織,導致國有資産流失、職工利益受損,引起廣大職工群眾的不滿,引發職工群眾集體上訪事件。

    此外,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統計,從2005年至2009年上半年,各地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共受理勞動爭議案件202萬件,其中2005年31.4萬件,2006年31.7萬件,2007年35萬件,2008年69萬件,2009年上半年34.9萬件。

    報告對此指出,近兩年勞動爭議案件大量增加,一方面是由於勞動合同法的實施為職工維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實施大大降低了職工的維權成本,加上國際金融危機影響,導致勞動爭議案件激增。另一方面從勞動爭議案件的內容和處理結果看,主要以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及福利、經濟補償金賠償金違約金等三類訴求為主,佔勞動爭議案件總數的79.21%,職工勝訴率較高,如2008年,職工勝訴與部分勝訴的案件合計佔85.29%,今年上半年仍佔84.71%。這表明,職工合法權益受侵害的現象仍然比較突出。

工會法執法檢查報告:
在華世界500強跨國公司的工會組建率已超過80%

    新華社北京10月30日電(記者隋笑飛、黃小希)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主任委員黃鎮東30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工會法執法檢查報告時指出,目前在華世界500強跨國公司的工會組建率已超過80%。

    報告説,近年來,我國基層工會組建工作取得新進展。在華世界500強跨國公司的工會組建工作取得進展。2008年以來,建會率就由原來的43%提高到目前的81%。同時,繼續探索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工會組織新形式。此外,採取靈活方式吸納農民工入會。

    報告顯示,截至2008年底,全國基層工會組織達172.5萬個,工會會員2.12億人,較2005年分別提高了46.9%和41.3%。農民工加入工會組織的有6674.6萬人。

    但報告同時也指出,我國基層工會組建任務仍然艱巨,主要體現為“非公有制企業工會組建難問題依然存在”“農民工入會積極性不高”“勞務派遣工的工會組織不落實”等。

工會法執法檢查報告:我國基層工會維權難仍較突出

    新華社北京10月30日電(記者隋笑飛、黃小希)30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工會法執法檢查報告指出,近年來,我國各級政府和工會加大對職工民主權益、勞動經濟權益等的保護力度,但我國基層工會維權難仍較突出。

    報告説,近年來,各級政府和工會通過積極推進維權制度和機制建設,加大對職工民主權益、勞動經濟權益等的保護力度,職工切身利益得到較好維護。一是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建設得到加強,作用得到進一步發揮。二是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建設進一步推進。各地法院和勞動仲裁部門反映,在處理大量勞動爭議案件的過程中,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對職工合法權益的保護起到了重要作用。

    有關數據也顯示,截至2008年9月,全國簽訂集體合同110.75萬份,覆蓋企業190.77萬個,分別比2007年提高了13.6%和11.9%;工資集體協商覆蓋企業77.45萬個,佔建工會企業數的24%。

    但報告同時指出,基層工會維權難仍較突出。非公有制企業工會幹部同時也是企業的僱員,在職工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為保住自己的“飯碗”,常常表現無奈。企業工會幹部大多是企業的中高層管理人員,有的則是企業經營者的近親屬,這種情況造成工會幹部很難真正代表職工維護權益。工會幹部維護職工權益時容易遭到打擊報復。有的企業避開或者違反工會法中有關保護工會幹部的規定,找藉口解雇敢於維權的工會幹部,或者雖然不解雇,但用其他手段使工會幹部無法再在本企業繼續工作。由於缺乏對工會幹部自身權益的有效保障,使得他們不敢維權,造成工會凝聚力、影響力不強。

工會法執法檢查報告:我國勞務派遣用工亟待規範

    新華社北京10月30日電(記者隋笑飛、黃小希)30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工會法執法檢查報告指出,我國勞務派遣用工亟待規範。

    我國的勞務派遣用工始於上世紀八十年代,發展于上個世紀九十年代,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一種重要的就業形式和用工制度。勞務派遣工主要是農民工和城市下崗人員,也有部分大中專畢業生。使用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涉及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各種所有制類型的企業。

    報告指出,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務派遣工主要安排在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的崗位,而實際情況是,很多用工單位將勞務派遣工安排在一線長期性崗位,部分國有企業中存在勞務派遣工與本企業職工同工不同酬的現象。一些勞務派遣單位利用異地派遣少繳社會保險費,侵害勞務派遣工的合法權益。勞務派遣工參保率也普遍偏低。

    報告指出,我國外派或在外勞務工合法權益受侵害的現象也需要引起高度重視。我國的外派勞務是由對外援助項目和對外承包工程帶動的,逐步發展到有組織、有管理地對外派遣。總的來看,我國對外勞務合作發展情況是好的,但同時也存在一些突出問題。如外派勞務管理政出多門,公民出境務工渠道雜亂,非法外派活動屢禁不止,導致勞務人員出境後非法務工或無工可務,其人身和財産安全無法保障;一些外派企業管理水平不高,重收益、輕管理,不重視維護外派勞務人員的合法權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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