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在京舉行
首次審議選舉法修正案草案、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草案
繼續審議國家賠償法修正案草案、侵權責任法草案等
吳邦國委員長主持會議
10月27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第一次全體會議。吳邦國委員長主持會議。新華社記者 李學仁 攝
10月27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第一次全體會議。吳邦國委員長主持會議。新華社記者 李學仁 攝
新華社北京10月27日電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27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第一次全體會議,繼續審議駐外外交人員法草案、國家賠償法修正案草案、侵權責任法草案、海島保護法草案,首次審議選舉法修正案草案、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草案等。
吳邦國委員長主持會議。
根據通過的議程,會議聽取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喬曉陽作的關於駐外外交人員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聽取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洪虎作的關於國家賠償法修正案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法律委員會建議,這兩部法律草案經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如果意見比較一致,作進一步修改後,由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會議還聽取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張柏林、李重庵分別作的關於侵權責任法草案修改情況的彙報、關於海島保護法草案修改情況的彙報。法律委員會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繼續審議。
選舉制度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基礎,選舉法是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依法産生各級人大代表的重要法律。選舉法最早于1953年制定,1979年重新修訂,其後經過四次修改。黨的十七大提出,要堅定不移地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擴大人民民主,保證人民當家作主,建議逐步實行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精神,完善選舉制度,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有關方面,擬定了選舉法修正案草案。受委員長會議委託,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李適時向會議就選舉法修改的指導思想、工作原則和草案關於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的有關規定作了詳細説明。李適時説,這次修改選舉法的指導思想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黨的十七大的要求,總結實踐經驗,完善選舉制度,實行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更好地體現人人平等、地區平等和民族平等原則,擴大人民民主,保證人民當家作主,為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提供堅實的制度保障。他説,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城鄉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城鎮化進程不斷推進,農村經濟文化水平大幅提高。與此同時,我國各級人大已經歷了十幾屆選舉,積累了豐富的經驗,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和法制建設取得巨大成就,一步到位實行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客觀條件已經具備,有利於更好地保證城鄉人民享有平等的選舉權,進一步調動全體人民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統籌城鄉發展和促進社會和諧。此外,李適時還就草案中的其他主要內容一一作了説明。
管道運輸作為現代五大運輸方式之一,承擔著我國大部分原油和天然氣的運輸,現行《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條例》對保護管道設施安全,維護國家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迅猛發展和城鄉建設不斷加快,管道保護的外部環境發生了很大變化,管道保護出現一些新問題,迫切需要制定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的專門法律。受國務院委託,國務院法制辦主任曹康泰就立法的必要性、管道保護的管理體制、管道的規劃與建設、管道運行中的保護措施、管道與其他建設工程相遇關係的處理等內容作了説明。
會議聽取了外交部副部長武大偉受國務院委託所作的國務院關於提請審議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巴西聯邦共和國關於民事和商事司法協助的條約》的議案的説明。
會議還審議了有關任免案。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兆國、路甬祥、烏雲其木格、韓啟德、陳至立、周鐵農、李建國、司馬義·鐵力瓦爾地、蔣樹聲、陳昌智、嚴雋琪、桑國衛出席會議。國務委員梁光烈、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王勝俊、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曹建明等列席會議。
關注立法·海島保護法草案:我國將對特殊用途海島進行“特別保護”
新華社北京10月27日電(記者吳晶晶、胡浩)全國人大常委會27日開始二審的海島保護法草案規定,國家對特殊用途海島實行特別保護。
草案規定,領海基點所在的海島,應當由海島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保護範圍,報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備案。禁止在領海基點保護範圍內進行工程建設以及其他可能改變該區域地形、地貌的活動。確需進行以保護領海基點為目的的工程建設的,應當經過科學論證,報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同意後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草案規定,禁止破壞國防用途無居民海島的自然地形、地貌和有居民海島上的國防用途區域及周邊地形地貌。禁止將國防用途無居民海島用於與國防無關的目的。
草案同時規定,國務院、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海島自然資源、自然景觀及歷史、人文遺跡保護的需要,對具有特殊保護價值的海島及其周邊海域,依法批准設立海洋自然保護區或者海洋特別保護區。
此外,國家支持利用海島開展科學研究活動。在海島從事科學研究活動不得造成海島及其周邊海域生態系統破壞。
關注立法·海島保護法草案:單位和個人按照規劃開發利用無居民海島將有規範
新華社北京10月27日電(記者吳晶晶、胡浩)全國人大常委會27日開始二審的海島保護法草案,對單位和個人按照規劃開發利用無居民海島作出了規定。
草案規定,從事全國海島保護規劃確定的可利用無居民海島的開發利用活動,應當遵守可利用無居民海島保護和利用規劃,採取嚴格的生態保護措施,避免造成海島及其周邊海域生態系統的破壞。開發利用可利用無居民海島,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項目論證報告、開發利用具體方案等申請文件,由海洋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
草案規定,經批准開發利用無居民海島的,應當依法繳納使用金。但是,因國防、公務、教學、防災減災、非經營性公用基礎設施建設和基礎測繪、氣象觀測等非經營性公益事業使用無居民海島的除外。
草案同時指出,無居民海島利用過程中産生的廢水應當予以處理,按照規定的要求排放。無居民海島利用過程中産生的固體廢物應當就地或者運送到大陸以及有居民海島上的處置場所予以無害化處理、處置,禁止在無居民海島上棄置或者向周邊海域傾倒。
此外,草案規定,在依法確定為開展旅遊活動的可利用無居民海島及其周邊海域,不得建造居民定居場所,不得從事生産性養殖活動;已經存在生産性養殖活動的,應當在編制可利用無居民海島保護和利用規劃中確定相應的污染防治措施。
關注立法·海島保護法草案:海島開發利用必須採取嚴格的生態保護措施
新華社北京10月27日電(記者吳晶晶、胡浩)我國海島眾多,但部分海島生態破壞嚴重,一些地方存在著隨意在海島上開採石料、破壞植被,不合理地建造海岸工程和挖砂,濫捕、濫採海島上的珍稀生物資源等行為。全國人大常委會27日開始二審的海島保護法草案規定,海島開發利用必須採取嚴格的生態保護措施。
草案規定,有居民海島的開發、建設應當遵守有關城鄉規劃、環境保護、土地利用、海域使用、水資源和森林保護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護海島及其周邊海域生態系統。海島的開發、建設不得超出海島的環境容量。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必須符合海島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設用地和用水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有居民海島及其周邊海域應當劃定禁止開發、限制開發區域,並採取措施保護海島生物棲息地,防止海島植被退化和生物多樣性降低。
草案同時規定,在有居民海島進行工程建設,應當堅持先規劃後建設、生態保護設施優先建設或者與工程項目同步建設的原則。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在工程實施中落實生態保護措施,並對造成的生態破壞負責修復。
此外,草案規定嚴格限制在有居民海島沙灘建造建築物和設施,嚴格限制在有居民海島沙灘採挖海砂,嚴格限制填海、圍海等改變有居民海島海岸線的行為,嚴格限制填海連島工程建設。
選舉法修正案草案就“選舉機構”增設專章規定
新華社北京10月27日電(記者周婷玉、鄒聲文)鋻於選舉委員會在直接選舉中的重要作用,27日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選舉法修正案草案增設“選舉機構”專章,對選舉委員會的産生和職責分別作出規定。
草案規定,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的選舉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鄉、民族鄉、鎮的選舉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
草案規定,選舉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一是進行選民登記,審查選民資格,公佈選民名單;受理對於選民名單不同意見的申訴,並作出決定;二是劃分選舉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區,分配各選區應選代表的名額;三是了解核實並組織介紹代表候選人的情況,根據較多數選民的意見,確定和公佈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四是確定選舉日期;五是確定選舉結果是否有效,公佈當選代表名單。
選舉委員會是組織領導縣級和鄉級人大代表選舉的機構,在直接選舉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一些地方建議,根據1983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關於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直接選舉的若干規定》,對選舉委員會的産生和職責作出規定。據此,選舉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了“選舉機構”一章。
關注立法·侵權責任法草案:
工作人員在勞務派遣期間傷人由誰承擔侵權責任?
我國擬立法作出明確規定
新華社北京10月27日電(記者隋笑飛、黃小希)工作人員在勞務派遣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究竟該由哪一方承擔責任?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開始第三次審議的侵權責任法草案對此作出明確規定。
此前,草案規定了用人單位責任。有的部門和專家提出,勞務派遣問題是用人單位責任中的特殊情況,勞務派遣涉及三方關係,其工作人員造成他人損害的由誰承擔責任,草案應當作出有針對性的規定。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在工作過程中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