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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22日對社會保險法草案進行三審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12月22日   來源:新華社

社會保險法草案增加設立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規定

    新華社北京12月22日電(記者劉錚、趙超)全國人大常委會22日進行三審的社會保險法草案,增加了設立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規定。

    在審議和徵求各地各部門意見時,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提出,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作為社會保障的戰略性儲備保障資金,在社會保險法中應當加以規定。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國務院法制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研究,建議草案增加規定:國家設立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由中央財政預算撥款以及國務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構成,用於社會保障支出的補充、調劑。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由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管理運營機構負責管理運營,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實現保值增值。

    草案還規定,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應當定期向社會公佈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的情況。國務院財政部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審計機關對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進行監督。

社會保險法草案:養老保險繳費不足15年
可延續繳費並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新華社北京12月22日電(記者趙超、劉錚)全國人大常委會22日進行三審的社會保險法草案規定,養老保險繳費不足15年可延續繳費並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根據現行做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最低繳費年限為15年,繳費不足15年的,退休後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支付給本人。一些常委會委員、地方提出,這樣規定不盡合理,社會保險法應當總結一些地方好的經驗,允許繳費不足15年的延續繳費或者一次性繳費至15年,或者將其基本養老金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國務院法制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研究,建議此次審議的社會保險法草案增加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領取一次性養老保險待遇。

社會保險法草案明確醫療保險基金的先行支付義務

    新華社北京12月22日電(記者趙超、劉錚)全國人大常委會22日進行三審的社會保險法草案明確了醫療保險基金的先行支付義務,同時對工傷保險中相應的第三人問題作出了規定。

    草案原來規定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有的地方提出,實踐中由第三人侵害發生的醫療費用,有的第三人拒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參保人員的醫療費用只能由自己承擔。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國務院法制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研究,建議草案增加規定: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拒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草案還規定,由於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的,第三人拒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社會保險法草案不再規定合併實施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農合”

    新華社北京12月22日電(記者趙超、劉錚)全國人大常委會22日進行三審的社會保險法草案刪去了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合併實施的原則規定。

    草案審議稿原來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統一標準,合併實施。

    一些常委會委員提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待遇標準低,而城鎮居民的醫療服務需求和成本都遠遠高於農村居民。如果兩者合併實行,可能會造成城鎮居民侵佔農村居民的利益,與國家提倡的“城市反哺農村”的做法不一致。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鄭功成提出,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是兩種不同的制度,統一標準需要一個漸進的過程,當務之急是儘快統一經辦機構。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國務院法制辦、衛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研究,建議草案刪去這一條款,同時增加規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社會保險法草案強調人大對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

    新華社北京12月22日電(記者劉錚、趙超)全國人大常委會22日進行三審的社會保險法草案,增加了各級人大對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的規定。

    對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是全社會十分關注的問題,有的常委會委員和部門、地方提出,應當加強人大對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國務院法制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研究,建議草案增加規定: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專項工作報告,組織對本法實施情況的執法檢查等,依法行使監督職權。

    同時,為進一步明確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的職責,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國務院法制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研究,建議草案增加規定: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發現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中存在問題的,有權提出改正建議;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依法處理建議。

社會保險法草案增加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監督等權利的規定

    新華社北京12月22日電(記者趙超、劉錚)全國人大常委會22日進行三審的社會保險法草案增加規定,明確了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的監督等權利。

    一些常委會委員和社會公眾提出,草案規定社會保險管理的內容比較多,規定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權利的內容比較少,社會保險法應當增加規定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的監督等權利。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國務院法制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研究,建議將草案相關條款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諮詢等相關服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社會保險法草案還增加了一條規定: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應當按時足額徵收社會保險費,並將繳費情況定期告知用人單位和個人。

社會保險法草案規定:社會保險費實行統一徵收

    新華社北京12月22日電(記者趙超、劉錚)全國人大常委會22日進行三審的社會保險法草案規定,社會保險費實行統一徵收。

    社會保險法草案二次審議稿規定,社會保險費的徵收機構和徵收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關部門、地方提出,現在有的地方不同險種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不統一,影響了徵繳效率,增加了徵收成本,同時也不方便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應當作出更明確的規定。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國務院法制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研究,建議此次審議的社會保險法草案的這一款修改為:社會保險費實行統一徵收,實施步驟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社會保險法草案增加“新農保”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規定

    新華社北京12月22日電(記者趙超、劉錚)全國人大常委會22日進行三審的社會保險法草案增加了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相關規定。

    一些常委會委員提出,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已出臺,2009年起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2020年之前覆蓋全國所有的農村適齡居民。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現了城鄉居民在社會養老保險方面的制度平等,社會保險法應當對此作出規定。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國務院法制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研究,建議草案增加規定: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按月領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目前,一些地方已經開展了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開始後,有些地方還將“新農保”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統籌安排,統一實施。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國務院法制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研究,建議增加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合併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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