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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修訂草案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12月22日   來源:新華社

保障億萬農民當家做主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修訂草案破解“三難”

    新華社北京12月22日電(記者衛敏麗、趙超、崔清新)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近年來,我國村民自治取得長足進展。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和改革的不斷深化,村民自治工作遇到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亟須對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進行修改完善。

    22日,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修訂草案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這意味著我國將通過立法進一步完善以村民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為主要內容的村民自治制度,更充分地發展農村基層民主,進一步保障億萬農民當家做主的權利。

    “罷免難”——修訂草案“降低”村官罷免門檻

    對於一些失去民心的村幹部為何總是難以罷免?近年來,在一些地方農村出現了村官“罷免難”的現象,使很多農民群眾感到無奈,也引起了社會各界的關注。

    為解決這一問題,確保村民委員會正常工作運轉,修訂草案明確規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聯名,可以提出罷免理由要求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

    法律專家指出,與現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相比,修訂草案適當“降低”了村官罷免門檻,有利於真正有文化、有本領、熱心為村民服務的村民當選村委會成員,從而保障村民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修訂草案同時明確,被提出罷免的村民委員會成員有權提出申辯意見。表決罷免要求的村民會議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有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過半數投票,表決有效;投票的村民過半數同意,始得罷免。罷免要求通過後,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主持村民委員會成員缺額的補選。補選的村民委員會成員的任期到本屆村民委員會任期屆滿時止。

    “村民會議召開難”——修訂草案完善村民代表會議組成和議事程序

    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農村外出務工經商人員增多,絕大多數人不願專門為參加村民會議或選舉而回村,加之部分村民參與意識不強,從而使村民會議召集難成為一個普遍現象,村組合併則進一步增加了村民會議召開的難度。各地普遍反映,村民會議召開難。

    據介紹,目前,大多數村都是三年才召開一次村民會議,很多地方村委會選舉時,雖經層層動員,但實際到場參加選舉的村民,很難達到全體選民的半數。這種情況不僅導致了組織選舉難,也導致了民主決策、民主管理的規定難以落實。

    鋻於上述情況,為保證制度效能,使村民能夠經常行使自己的民主權利,修訂草案對村民代表會議的組成和議事程序進行了完善。根據修訂草案,人數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設立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村民會議授權的事項。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委員會成員和村民代表組成,村民代表應當佔村民代表會議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婦女村民代表應當佔村民代表會議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5戶至15戶推選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組推薦若干人。

    同時,修訂草案進一步充實了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並規定了村民會議可以授權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

    “民主監督權落實難”——修訂草案規定增加村務監督機構

    記者了解到,在推進村民自治過程中,許多地方“四個民主”發展不均衡,只重視民主選舉環節,而忽視了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有的地方監督措施落實不到位,對幹部缺乏有效的監督,因財務不公開、決策不民主、管理無規章引發的農民群眾集體上訪事件不斷發生。

    為有效應對這一問題,修訂草案增加了村務監督機構。修訂草案規定:村應當建立村務監督機構,負責村民民主理財和村務公開等制度的落實,其成員應當具備財會、管理知識,並由村民選舉産生。

    修訂草案還明確,村民委員會成員及其近親屬不得擔任村務監督機構成員。村務監督機構成員列席村民委員會會議,向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修訂草案完善對村民委員會成員的罷免程序

    新華社北京12月22日電(記者趙超、衛敏麗)22日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修訂草案完善了對村民委員會成員的罷免程序。

    近年來,在一些地方出現了村民委員會成員“難罷免”和“亂罷免”現象,引起了社會各界關注。為了解決這個問題,確保村民委員會正常工作運轉,修訂草案明確規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聯名,可以提出罷免理由要求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

    修訂草案明確,被提出罷免的村民委員會成員有權提出申辯意見。表決罷免要求的村民會議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有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過半數投票,表決有效;投票的村民過半數同意,始得罷免。罷免要求通過後,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主持村民委員會成員缺額的補選。

    修訂草案還規定,補選的村民委員會成員的任期到本屆村民委員會任期屆滿時止。

我國擬修法進一步完善村級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制度

    新華社北京12月22日電(記者趙超、衛敏麗)依據近年來各地在村級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方面的成功經驗,22日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修訂草案從四個方面完善了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制度。

    一是增加了村務監督機構。修訂草案規定:村應當建立村務監督機構,負責村民民主理財和村務公開等制度的落實,其成員應當具備財會、管理知識,並由村民選舉産生。村民委員會成員及其近親屬不得擔任村務監督機構成員。村務監督機構成員列席村民委員會會議,向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

    二是完善了民主評議的內容。修訂草案規定:村民委員會成員、村務監督機構成員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體承擔誤工補貼的聘用人員應當接受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民主評議。民主評議每年進行一次。村民委員會成員、村務監督機構成員連續兩年被評議不稱職的,應當主動辭職;拒不辭職的,應當啟動罷免程序。

    三是增加了村務檔案制度。修訂草案規定:村民委員會和村務監督機構應當建立村務檔案。村務檔案包括:選舉文件和選票,會議記錄,土地發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經濟合同,集體財務賬目,集體資産登記文件,基本建設資料,宅基地使用方案等。村務檔案應當真實、準確、完整、規範。

    四是完善了村民委員會成員任期和離任審計制度,並明確了任期和離任審計包括的事項。

    此外,修訂草案還對加強基層黨組織對村民自治的領導、村民委員會職責、村民委員會開展工作和辦理村公益事業的經費保障等作了完善。

我國擬修法完善村民選舉委員會的組成和推選程序

    新華社北京12月22日電(記者趙超、余曉潔)村民委員會選舉是實行村民自治的重要環節。依據近幾年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實踐經驗,22日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修訂草案完善了村民選舉委員會的組成和推選程序。

    修訂草案規定,村民選舉委員會由主任和委員組成,由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各村民小組會議推選産生。

    修訂草案明確,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被提名為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的,退出村民選舉委員會,缺額按照原推選結果依次遞補,也可以另行推選。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不履行職責的,經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各村民小組會議討論同意予以免職,缺額按照原推選結果依次遞補,也可以另行推選。

    此外,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修訂草案將原法的三十條擴充為六章三十九條,從原來的條文式改為章節條款式。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修訂草案增加選民登記的內容

    新華社北京12月22日電(記者趙超、衛敏麗)22日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修訂草案增加了選民登記的內容。

    修訂草案規定,村民委員會選舉前,應當對下列參加選舉的村民進行登記:(一)戶籍在本村並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二)戶籍在本村,登記參加選舉或者選舉期間不在本村居住,接到村民選舉委員會通知表示參加選舉或者書面委託他人投票的村民;(三)戶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請參加選舉,並且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參加選舉的公民。

    修訂草案明確,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應當在選舉日的20日前由村民選舉委員會公佈。對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有異議的,應當自名單公佈之日起3日內向村民選舉委員會申訴,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3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我國擬修法完善民主議事制度

    新華社北京12月22日電(記者趙超、衛敏麗)民主議事是村民自治中村民行使民主權利、維護自身利益的重要制度,對於制約村民委員會不作為或者濫作為發揮著重要作用。22日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修訂草案對民主議事制度作出進一步完善。

    近年來,農村外出務工經商人員較多,絕大多數人不願專門為參加村民會議或選舉而回村,加之部分村民參與意識不強,從而使村民會議召集難成為一個普遍現象,村組合併則進一步增加了村民會議召開的難度。

    鋻於這些情況,修訂草案規定:人數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設立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村民會議授權的事項。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委員會成員和村民代表組成,村民代表應當佔村民代表會議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婦女村民代表應當佔村民代表會議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5戶至15戶推選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組推薦若干人。村民代表的任期與村民委員會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連選連任。村民代表應當向其推選戶或者村民小組負責,接受村民監督。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村民代表會議每季度召開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議,應當召集村民代表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組成人員參加方可召開,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同意。

    同時,修訂草案進一步充實了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並規定了村民會議可以授權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

    此外,為了切實保障村民依法辦理自己的事情,保障其利益不受侵害,修訂草案增加了村民小組會議制度,並規定:屬於村民小組的集體所有的土地、企業和其他財産的經營管理以及公益事項的辦理,由村民小組會議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討論決定,所作決定及實施情況應當及時向本村民小組的村民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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