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2月31日電(記者雷敏)商務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日前聯合發佈規定,要求承接服務外包業務的中國境內企業(以下稱接包方)妥善保護保密信息,維護公平競爭環境。
規定明確,保密信息是指符合以下條件的業務資料或數據:接包方在承接服務外包業務過程中從發包方所獲取;發包方採取保密措施且不為公眾知悉;接包方根據合同約定應當承擔保密義務。
規定要求,接包方應與發包方明確約定接包方在為發包方提供服務、履行信息保密義務的過程中所産生的知識産權或技術成果的歸屬;接包方不得侵犯發包方依法享有的商標、專利、著作權等知識産權權利。
規定指出,接包方違反與發包方之間的保密協議或服務外包合同中的保密條款,發包方可以根據保密協議或服務外包合同的約定提起仲裁或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
規定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