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2月1日電(記者 公磊、李京華)山西襄汾新塔礦業公司“9·8”特別重大尾礦庫潰壩事故責任人之一、襄汾縣公安局原局長韓春喜涉嫌收受賄賂一案,2月1日在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韓春喜當庭表示認罪。
韓春喜從2002年9月開始任山西省臨汾市襄汾縣公安局局長,並於2008年7月12日調任山西省臨汾市翼城縣公安局局長。
公訴機關查明,新塔礦業有限公司大股東張佩亮(另案處理)為得到時任襄汾縣公安局局長韓春喜的照顧,于2006年11月在韓春喜岳母去世的時候,送給韓春喜人民幣1萬元。2007年春節前,韓春喜又在襄汾縣公安局宿舍收受張佩亮送來的人民幣3萬元。
2007年11月,臨汾市公安局將青塔礦區的管轄權交給襄汾縣公安局,由襄汾縣公安局負責該地區的社會治安、民用爆炸品管理等。2007年11月12日,負責管轄新塔礦區的塔礦派出所籌備組成立。2008年1月11日,塔礦派出所籌備組對新塔礦區進行執法檢查時,新塔礦業公司職工暴力抗法,並聚眾衝擊籌備組的辦公場所。時任襄汾縣公安局局長的韓春喜在聽取籌備組負責人程香民(另案處理)報告後,指示程香民以後不要再上山檢查,致使籌備組放棄了對新塔礦區的管轄職責,造成新塔礦區非法民用爆炸品監管失控,新塔礦業公司一直處於非法使用民爆物品進行違法生産的狀態,嚴重破壞礦産資源。經山西省國土資源廳鑒定,新塔礦業公司非法開採造成礦産資源破壞總量為489276.07噸,總價值1億余元,並最終造成新塔礦尾礦庫潰壩事故的發生。
在庭審中,公訴機關提供了證人證言、視聽資料、“9·8”特別重大潰壩事故技術原因分析報告等一系列證據,認為現有證據已經充分證實韓春喜的行為構成受賄罪,且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屬於情節嚴重。但由於最初檢察機關以涉嫌濫用職權罪對韓春喜進行立案偵查,在此過程中他主動交代受賄情節,並且積極退贓,因此建議法院在量刑時可依據相關法律對此情節進行考慮。
韓春喜當庭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錶示認罪,但認為其行為並沒有構成情節嚴重。韓春喜的辯護律師在法庭辯論階段對罪名和主要事實沒有異議,而是針對量刑情節進行了辯護,其認為韓春喜的受賄行為與潰壩事故沒有因果聯絡,應當減輕處罰。
法院將擇日對此案進行宣判。
2008年9月8日,山西省臨汾市襄汾縣新塔礦業有限公司發生特別重大尾礦庫潰壩事故,造成270多人死亡,淹沒面積約35.9公頃,直接經濟損失9619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