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海口3月4日電(記者孫志平)海南日前出臺《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房地産市場平穩健康發展通知的實施意見》,決定加強商品住房交易和土地市場監管,打擊炒房炒地行為;同時增加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的有效供給,促進房地産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國務院關於推進海南國際旅遊島建設發展的若干意見》出臺後,由於部分房地産企業捂盤惜售、人為哄抬房價,海南房地産市場迅速升溫,出現房價瘋漲、購房者盲目跟風搶購等非正常現象。1月15日,海南決定暫停商業性開發土地出讓和新的房地産開發項目立項審批。目前,海南樓市觀望氣氛濃厚,成交量明顯下滑。
為抑制炒房行為,海南省決定自2010年5月1日起,實行商品住房買賣合同網上簽約、備案及合同登出備案制度。要求開發企業在訂立商品住房買賣合同後10天內辦理備案手續和預告登記;逾期不辦理的,暫停預售許可。同時,在辦理房屋所有權證之前,嚴禁辦理房屋轉讓和更名手續。實行商品住房預售款監管制度,預售款應存放于開發企業指定的某一銀行賬戶,嚴禁開發企業直接收取現金。
為防範惡意炒賣土地,海南省強調,已出讓的土地,未按規定的開發期限開發建設,造成土地閒置,依照規定應無償收回的,堅決予以收回。在規定時限內,投資額未達到開發投資總額25%的,嚴禁轉讓、聯營合作、作價出資(入股)和抵押土地使用權。土地轉讓成交價格比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委託評估價或區域基準地價低20%的,市、縣人民政府可以優先收購。同時要求,房地産項目土地出讓金應自土地出讓合同生效之日起60日內全部付清;逾期90日未付清的,解除土地出讓合同,定金或保證金不予退回。未繳清全部土地出讓價款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也不得按土地價款繳納比例分割發證。拖欠土地價款的企業,在欠款期間不得參與土地競買活動。
海南省還要求價格、監察、工商、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大力整頓規範房地産市場價格秩序,規範商品住房交易價格行為。規定,商品住房銷售一律實行明碼標價,經營者在公開銷售前24小時,應在商品住房交易場所醒目位置公示商品住房價目表,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經批准預售的商品住房項目,應進入海南省房地産展銷網進行展銷,以提高信息透明度,穩定市場預期。同時加大對市場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儘快建立健全房地産企業和個人誠信及信用評價制度,規範企業經營行為。
海南省還決定,省財政從市、縣收取的土地出讓金10%部分以及省和市、縣一般預算新增財力部分向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傾斜。2010年新建10.09萬套保障性住房,力爭在2012年末基本解決全省低收入居民住房困難。加強保障性住房的出租出售管理,嚴查擅自將保障性住房進行市場交易的行為。將保障性住房建設列入省政府對市、縣政府及其主要領導的考核內容,對未能完成任務的,予以調離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