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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將於7月1日起實行企業工資集體協商辦法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06月19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長春6月19日電(記者姚湜)記者從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了解到,《吉林省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暫行辦法》將於7月1日起實行,屆時該省內的企業將依法開展工資集體協商,簽訂工資集體合同。

    據了解,這個辦法分為九章四十五條,包含了工資集體協商代表,工資集體協商內容,工資集體協商程序,工資集體合同報送審查,工資集體合同變更、解除與終止,工資集體協商監督以及工資集體協商爭議處理等內容。

    這個辦法規定,工資集體協商應當合法、公開、平等、協商一致、兼顧企業和職工雙方利益,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工資分配的宏觀調控政策,保障職工實際工資水平與本企業勞動生産率和經濟效益相適應;雙方確定工資集體合同內容後報人力資源部門審查,通過後生效並報工會備案;企業和職工個人訂立的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工資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

    根據這個辦法要求,吉林省內建立工會的企業,應當由工會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尚未建立工會的企業,上一級工會應依法幫助企業組建工會,開展工資集體協商,或指導由職工推舉的代表與企業開展工資集體協商。企業工資集體協商雙方的代表人數應當對等,每方至少3人,並各自確定一名首席代表,可以就勞動報酬,福利待遇,社會保險,勞動定額標準,工資集體合同的起止時間,變更、解除工資集體合同的程序,工資集體合同的終止條件和工資集體合同的違約責任等內容進行協商。

    據介紹,吉林省即將實施的工資集體協商,是指職工方代表和企業方代表依法平等協商,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通過,確定企業內部工資分配製度、工資分配形式、工資收入水平等勞動報酬事項的行為;工資集體合同,則是指職工代表與企業代表在工資集體協商基礎上簽訂的有關職工勞動報酬等事項的書面協議,有效期一般為一年,具體可根據雙方協商確定;工資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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