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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兩會簽署《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06月29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重慶6月29日電(記者劉暢 任沁沁)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會長陳雲林與台灣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江丙坤29日下午在重慶簽署了《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

    雙方遵循平等互惠、循序漸進的原則,達成加強海峽兩岸經貿關係的意願;雙方同意,本著世界貿易組織(WTO)基本原則,考慮雙方的經濟條件,逐步減少或消除彼此間的貿易和投資障礙,創造公平的貿易與投資環境;通過簽署《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進一步增進雙方的貿易與投資關係,建立有利於兩岸經濟繁榮與發展的合作機制。

    協議提出,簽署協議的目標為:加強和增進雙方之間的經濟、貿易和投資合作;促進雙方貨物和服務貿易進一步自由化,逐步建立公平、透明、便利的投資及其保障機制;擴大經濟合作領域,建立合作機制。

    雙方同意逐步減少或消除雙方之間實質多數貨物貿易的關稅和非關稅壁壘;逐步減少或消除雙方之間涵蓋眾多部門的服務貿易限制性措施;提供投資保護,促進雙向投資;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和産業交流與合作。

    雙方同意在不遲于協議生效後6個月內,就貨物貿易協議、服務貿易協議、建立適當的爭端解決程序以及建立投資保護機制等問題展開磋商,並儘速完成、達成協定。

    協議提出,為強化並擴大協議的效益,兩岸雙方將加強經濟合作。合作領域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知識産權保護與合作;金融合作;貿易促進及貿易便利化;海關合作;電子商務合作;研究雙方産業合作佈局和重點領域,推動雙方重大項目合作,協調解決雙方産業合作中出現的問題;推動雙方中小企業合作,提升中小企業競爭力;推動雙方經貿社團互設辦事機構。

    雙方同意在協議生效後6個月內開始實施貨物貿易早期收穫計劃,在協議生效後儘速實施服務貿易早期收穫計劃,以加速實現協議的目標。

    根據協議,雙方還將成立“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由雙方指定的代表組成,負責處理與協議相關的事宜,包括完成為落實協議目標所必需的磋商;監督並評估協議的執行;解釋協議的規定;通報重要經貿信息;根據協議第十條規定,解決任何關於協議解釋、實施和適用的爭端。

    該協議簽署後,將由雙方各自完成相關程序並以書面通知另一方,自雙方均收到對方通知後次日起生效。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全文

    新華社重慶6月29日電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全文)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會長陳雲林29日與台灣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江丙坤在重慶簽署了《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全文如下:

    序言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與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遵循平等互惠、循序漸進的原則,達成加強海峽兩岸經貿關係的意願;

    雙方同意,本著世界貿易組織(WTO)基本原則,考慮雙方的經濟條件,逐步減少或消除彼此間的貿易和投資障礙,創造公平的貿易與投資環境;通過簽署《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以下簡稱本協議),進一步增進雙方的貿易與投資關係,建立有利於兩岸經濟繁榮與發展的合作機制;>>>>詳細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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