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紀委印發
《用公款出國(境)旅遊及相關違紀行為適用
〈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新華社北京6月29日電(記者 譚浩)為明確政策界限,懲處用公款出國(境)旅遊及相關違紀行為,2010年6月9日,中央紀委印發了《用公款出國(境)旅遊及相關違紀行為適用〈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
《解釋》共8條,1100余字,對用公款出國(境)旅遊及相關違紀行為以及應當適用的《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的有關條款作了規定。
《解釋》明確界定了“用公款出國(境)旅遊行為”。根據《解釋》規定,“用公款出國(境)旅遊行為,是指無出國(境)公務,組織或者參加用公款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費用,到國(境)外進行參觀、遊覽等活動的行為;其中包括無實質性公務,以考察、學習、培訓、研討、招商、參展、參加會議等名義,變相用公款出國(境)旅遊的行為。”
同時,《解釋》結合典型案例,針對用公款出國(境)旅遊行為以及與之密切相關的以不正當方式謀求用公款出國(境)、組織以營利為目的的雙跨團組用公款出國(境)等行為,在《解釋》中共規定了十二種具體違紀行為,並明確了給予黨紀處分所應當適用的《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的有關條款,為制止公款出國(境)旅遊專項治理工作深入開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由於組織用公款出國(境)旅遊的行為,較之參加用公款出國(境)旅遊的行為,其危害更大,影響更為惡劣,因此,應當依紀從重處分。所以,《解釋》第二條規定,對於組織者,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為挽回用公款出國(境)旅遊給國有財産造成的損失,《解釋》第八條規定,用公款出國(境)旅遊的,依照《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應當責令其退賠用公款支付的各項費用。
用公款出國(境)旅遊及相關違紀行為適用
《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新華社北京6月29日電 為明確相關政策界限,懲處用公款出國(境)旅遊及相關違紀行為,現就用公款出國(境)旅遊及相關違紀行為適用《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一、本解釋所稱用公款出國(境)旅遊行為,是指無出國(境)公務,組織或者參加用公款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費用,到國(境)外進行參觀、遊覽等活動的行為;其中包括無實質性公務,以考察、學習、培訓、研討、招商、參展、參加會議等名義,變相用公款出國(境)旅遊的行為。
二、用公款出國(境)旅遊的,依照《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處理;其中,對於組織者,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三、以不正當方式謀求本人或者他人用公款出國(境),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六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一)虛報出國(境)公務騙取批准的;
(二)購買、偽造邀請函或者編造虛假日程騙取批准的;
(三)採取偽造個人身份、資料等形式,安排與出國(境)公務無關人員出國(境)的;
(四)避開主管部門委託非主管部門辦理因公出國(境)審核審批手續的;
(五)違反因公出國(境)管理規定,將一個團組拆分為若干團組報批或者審核審批的;
(六)其他以不正當方式謀求本人或者他人用公款出國(境)的。
四、組織以營利為目的的跨地區、跨部門團組用公款出國(境)的,依照《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五、擅自批准或者同意延長在國(境)外停留時間,繞道安排行程,或者到未經批准進行公務活動的國家(地區)、城市,造成不良影響或者經濟損失的,依照《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六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六、因公出國(境)派出單位和審核審批管理部門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發生用公款出國(境)旅遊行為,造成較大損失的,依照《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處理;雖未造成較大損失,但給本地區、本單位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依照《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七、對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本單位發生的用公款出國(境)旅遊行為不制止、不查處,造成較大損失的,依照《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處理;雖未造成較大損失,但給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本單位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依照《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黨組織負責人有前款所列行為的,依照《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八、用公款出國(境)旅遊的,依照《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應當責令其退賠用公款支付的各項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