樹立權威懲“老賴” 司法破解“執行難”
——最高法院執行局負責人就《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答記者問
新華社北京7月14日電(記者楊維漢)最高人民法院14日公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這個司法解釋自10月1日起施行。記者就相關問題採訪了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負責人。
問:請介紹該司法解釋的起草背景和過程?
答:當前,由於我國的信用體系尚不健全等原因,一些被執行人一方面拒不履行生傚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另一方面又從事各種高消費行為,嚴重損害了法律權威和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為懲治這些“老賴”,一些地方法院相繼出臺了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相關規定,通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迫使其主動履行義務。
這一舉措在司法實踐中推動了不少“骨頭案”的解決,取得了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我們在總結各地經驗的基礎上,本著建立執行長效機制的思路,起草了司法解釋。目的是要通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避免惡意逃債,最終迫使其主動履行義務,最大限度保護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更好地維護司法權威。
為使本司法解釋更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在起草過程中,我們研究了各地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規定,並在全國法院執行工作座談會上徵求了與會代表意見。通過對意見的歸納、總結,確定了本司法解釋的框架體系和主要內容。此後,我們召開了專家研討會,專門聽取了專家學者的意見。同時,媒體上廣泛徵求了社會各界意見,共收到社會意見340余條。其中99.4%的社會意見表示贊同。綜合上述意見,最終形成了目前的司法解釋。
問:限制高消費的對象有哪些?
答:根據《規定》的制定目的,限制高消費主要是針對那些有清償能力卻拒不履行義務的被執行人。因此,人民法院在決定採取限制高消費措施時,應當考慮被執行人履行義務的態度和履行能力。被執行人有拒不申報財産或者申報不實、拒不配合法院查找財産等消極履行的行為、規避執行的行為或者抗拒執行的行為,法院有權對其採取限制高消費措施。相反,如果被執行人如實申報了財産,且積極配合法院查找財産的,法院則一般不必限制其高消費。
問:哪些行為是本司法解釋要限制的高消費?
答:為增強本司法解釋的操作性,便於社會監督和舉報被執行人的行為,本司法解釋第三條通過列舉方式規定了限制高消費的範圍。為防止列舉不全面,還規定了兜底條款。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費後,不得有以下以其財産支付費用的行為:(1)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2)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3)購買不動産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4)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5)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6)旅遊、度假;(7)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8)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産品;(9)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費行為。
以上幾類行為基本上屬於我們老百姓所理解的“高消費”行為。需注意的是,為防止被執行人規避本條規定,我們認為,不管被執行人自己高消費,還是被執行人以他人名義高消費,或者他人用被執行人的財産高消費,只要有證據證明是以被執行人的財産支付費用,導致被執行人財産減少的高消費行為都應在禁止之列。另外,如果被執行人是單位的,被限制高消費後,不僅單位本身不得高消費,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也不得以單位的財産從事高消費。
問:限制高消費期間,如果法院發現了被執行人的財産,將如何處理?
答:限制高消費是一種補充性、間接性的執行措施,不影響其他直接執行措施的適用。在限制高消費期間,如果法院發現了被執行人的財産,可依照法定程序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拍賣等強制執行措施處置被執行人的財産。如果通過處置被執行人的財産,足額清償了申請執行人的債權,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解除限制高消費令。
問:如何啟動限制高消費?
答:限制高消費的啟動有兩種方式:一是當事人申請;二是法院依職權啟動。一般情況下,限制高消費應由申請執行人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法院審查決定。申請執行人申請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可以在向法院申請執行時一併提出,也可以在執行通知書指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後提出。
法院受理了申請之後,應根據被執行人履行義務的態度、履行能力等情況,決定是否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當事人對法院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參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提出異議和復議。除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啟動限制高消費之外,法院有權根據案件執行需要,必要時依職權決定對拒不履行義務的被執行人採取限制高消費的措施。
被執行人違反限制高消費令進行消費,屬於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行為,人民法院有權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其罰款、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規定,追究其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刑事責任。
問: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拒不配合的,應如何處理?
答:有關消費場所以及國土、銀行、工商、稅務有關部門都有義務配合人民法院的工作。人民法院根據案件需要和被執行人的情況可以向這些場所或者部門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以形成社會合力,迫使被執行人主動履行義務。負有協助義務的單位在收到協助執行通知書之後,不履行協助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三條的規定對其予以處罰。
最高法院出臺司法解釋懲治“老賴”高消費
新華社北京7月14日電(記者楊維漢)最高人民法院14日對外公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這個總共12條的司法解釋,為人民法院破解“執行難”,懲治“老賴”高消費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
《規定》指明了限制高消費的對象、原則、範圍、程序、法律責任等問題,確定了限制高消費的對像是有清償能力但拒不履行義務的被執行人。凡是被執行人有拒不申報財産或者申報不實、拒不配合法院查找財産等消極履行的行為、規避執行的行為或者抗拒執行的行為,法院可以對其採取限制高消費措施。
為增強司法實踐的可操作性,《規定》中列舉了8類被禁止的具體高消費行為。《規定》指出,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費後,不得有以下以其財産支付費用的行為:(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三)購買不動産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六)旅遊、度假;(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産品。同時為防止列舉不全面,《規定》還設置了兜底條款,即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都屬於高消費行為。
據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局長俞靈雨介紹,為防止被執行人規避本規定,不管是被執行人自己高消費,還是以他人名義高消費或者他人以被執行人的財産高消費,只要有證據證明是以被執行人的財産支付費用,導致被執行人財産不當減少的高消費行為都在禁止之列。
為真正發揮限制高消費措施的作用,還需有關消費場所以及國土、銀行、稅務、工商等有關部門的協助與配合。為此,《規定》明確了這些場所和部門的協助執行義務以及法律責任。
俞靈雨表示,限制高消費是一種補充性、間接性的執行措施,其不影響直接執行措施的適用。在限制高消費期間,如果法院發現了被執行人的財産,可依照法定程序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拍賣等強制執行措施處置被執行人的財産。當被執行人履行完畢生傚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解除限制高消費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