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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總關於加強企業工會工作發揮工會作用決定解讀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07月29日   來源:工人日報

夯實工會工作基礎的必然之舉
——《中華全國總工會關於進一步
   加強企業工會工作充分發揮企業工會作用的決定》解讀
   

    中華全國總工會第十五屆執行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7月26日審議通過了《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工會工作充分發揮企業工會作用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這是全總繼2006年出臺的《企業工會工作條例(試行)》之後發出的又一加強企業工會工作的重要文件。

    那麼,《決定》是在怎樣的現實背景下産生?歷經了怎樣的起草過程?主要有哪些內容?記者就此採訪了中華全國總工會副主席、書記處書記張鳴起。

    “進一步加強新形勢下的企業工會工作,具有極端重要性和緊迫性。”張鳴起表示,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企業所有制形式、組織結構、經營方式以及職工隊伍組織結構、就業方式、思想觀念都發生了深刻變化。特別是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爆發以來,許多企業的生産經營和發展受到衝擊,職工合法權益的實現受到影響,廣大職工對工會特別是企業工會的期盼和要求越來越高,越來越迫切。

    事實上,相對現實的需要和職工的期待而言,企業工會特別是外資企業、港澳台資企業和民營等非公有制企業工會作用的發揮亟待提高,“這也為進一步加強企業工會工作提供了重要契機。”

    張鳴起介紹,黨中央對加強工會工作高度重視,要求進一步發揮工會特別是企業工會的重要作用,促進企業發展,維護職工權益。“為了貫徹落實黨中央對加強企業工會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進一步發揮企業工會作用,適應廣大職工對企業工會的新的更高的要求,迫切需要由全會作出關於加強企業工會工作的決定。”

    據悉,《決定》稿的起草很嚴謹。今年6月初,中華全國總工會成立了文件起草組,全總書記處領導、駐會全國産業工會、全總有關部門組成44個調研組,深入25個省(區、市)、62個市(區)就企業工會工作進行調研,總結分析企業工會工作中的經驗和問題,並提出意見和建議,為起草《決定》提供了重要依據。在充分吸收調研成果後,起草組經多次討論修改形成了《決定》初稿。

    之後,初稿下發各省(區、市)總工會徵求意見。期間,還兩次徵求各全國産業工會、全總機關各部門意見,並分送全總十五屆主席團成員徵求意見,先後召開全總相關部門、全國産業工會、地方總工會和國有企業、非公企業、鄉鎮工會幹部參加的座談會聽取意見。根據各方意見對文稿多次修改後,再提交全總書記處研究,最終形成了《決定》送審稿。

    據介紹,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中華全國總工會主席王兆國和全總書記處高度重視《決定》起草工作,王兆國同志對起草工作多次作出指示批示,並親自審閱修改了《決定》送審稿。

    “可以説,《決定》的形成,較好地體現了民主決策、科學決策的要求,是全會智慧的結晶。”張鳴起説。

    《決定》共分八部分、25條,主要包括大力推進工會組織建設、進一步強化企業工會的維權職責、加大企業工會經費保障及加強對企業工會工作的指導和服務等內容,其中許多提法和要求極具針對性。比如,針對當前工會組建工作面臨的實際情況,《決定》重點對擴大工會組織覆蓋面和選好企業工會主席作出了規定。

    張鳴起介紹,《決定》第一部分主要從不斷擴大工會組織的覆蓋面、最大限度把職工組織到工會中來、注重提高建會質量等三個方面入手,明確了組建工作的重點領域和重點對象,提出提高建會質量的系列舉措,以切實抓好企業工會組建和發展會員工作,為企業工會充分發揮作用奠定組織基礎。

    《決定》第二部分是企業工會主席專章。張鳴起説,這部分主要提出進一步完善企業工會主席民主選舉制度,選出的工會主席要能代表職工,能為職工説話辦事,維護職工權益;強化對企業工會主席的培訓、考核、激勵和約束,由上級工會聘用的鄉鎮街道工會、區域性行業性基層工會聯合會工會工作者的工資由工會支付等。

    值得注意的是,《決定》第三到第六部分都重點強調企業工會維權工作。“維護職工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是企業工會工作的重點。”張鳴起表示,目前廣大職工對企業工會維權工作反映強烈,要求迫切,因此《決定》用四部分內容對當前企業工會維權問題作出規定,主要是全面推進平等協商集體合同工作;堅持和完善企業職工民主管理制度;關心職工生産生活和精神文化需求;做好勞動爭議調處和糾紛化解以及在集體勞動爭議、職工群體性事件中代表和反映職工訴求等。其中特別強調要提高平等協商集體合同的實效性,加強工資集體協商工作,堅持和完善以職代會為基本形式的企業職工民主管理制度,提高工會預防和參與處理集體勞動爭議和職工群體性事件的能力。

    必要的工作經費是企業工會開展工作、積極發揮作用的基本保障。《決定》第七部分專門對企業工會、小企業工會聯合會、鄉鎮(街道)工會的經費保障問題作出規定。

    “加強企業工會建設是各級工會組織的共同職責,各級工會特別是縣級工會應進一步加強對企業工會工作的指導和服務。”張鳴起説,針對企業工會幹部“維權難”的現象,《決議》第八部分對上級工會指導和服務企業工會提出了明確要求,如規定在企業工會履行維權職責遭遇難以克服的障礙時,上級工會要出面幫助解決或代行企業工會部分維權職責,保護企業工會幹部,提高維權工作的實效。(記者 鄭莉 王嬌萍 丁軍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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