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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受權播發修改後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10月28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0月28日電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28日表決通過了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國家主席胡錦濤簽署第37號主席令予以公佈,新華社28日受權全文播發這部法律。

    修改後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共六章四十一條,分別為:總則、村民委員會的組成和職責、村民委員會的選舉、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以及附則。

    法律明確,為了保障農村村民實行自治,由村民依法辦理自己的事情,發展農村基層民主,維護村民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法律規定,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三至七人組成。村民委員會成員中,應當有婦女成員,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應當有人數較少的民族的成員。對村民委員會成員,根據工作情況,給予適當補貼。

    法律規定,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村民直接選舉産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屆滿應當及時舉行換屆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法律明確,村民會議由本村十八周歲以上的村民組成。村民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議,應當召集村民會議。召集村民會議,應當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法律同時規定,村民委員會應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民主決策機制和公開透明的工作原則,建立健全各種工作制度。

    修改後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修改後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進一步完善民主議事制度

    新華社北京10月28日電(衛敏麗、傅夏莉)民主議事是村民自治中村民行使民主權利、維護自身利益的重要制度,對於制約村民委員會不作為或者濫作為發揮著重要作用。全國人大常委會28日表決通過了修改後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修改後的這部法律進一步完善了民主議事制度。

    近年來,農村外出務工經商人員較多,絕大多數人不願專門為參加村民會議或選舉而回村,加之部分村民參與意識不強,從而使村民會議召集難成為一個普遍現象,村組合併則進一步增加了村民會議召開的難度。

    鋻於這些情況,修改後的法律規定,人數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設立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村民會議授權的事項。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委員會成員和村民代表組成,村民代表應當佔村民代表會議組成人員的五分之四以上,婦女村民代表應當佔村民代表會議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一以上。

    法律明確,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戶至十五戶推選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組推選若干人。村民代表的任期與村民委員會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連選連任。村民代表應當向其推選戶或者村民小組負責,接受村民監督。

    法律還規定,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村民代表會議每季度召開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議,應當召集村民代表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組成人員參加方可召開,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同意。

我國修改法律進一步明確村委會成員候選人資格條件

    新華社北京10月28日電(衛敏麗、傅夏莉)全國人大常委會28日表決通過了修改後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修改後的這部法律進一步明確了村委會成員候選人資格條件。

    修改後的法律明確,村民提名候選人,應當從全體村民利益出發,推薦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熱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為候選人。

    法律規定,候選人的名額應當多於應選名額。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組織候選人與村民見面,由候選人介紹履行職責的設想,回答村民提出的問題。

    法律還規定,選舉實行無記名投票、公開計票的方法,選舉結果應噹噹場公佈。選舉時,應當設立秘密寫票處。

我國修法規範村民選舉委託投票行為

    新華社北京10月28日電(衛敏麗、傅夏莉)全國人大常委會28日表決通過了修改後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修改後的這部法律進一步規範了村民選舉委託投票行為。

    修改後的法律規定,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選舉期間外出不能參加投票的,可以書面委託本村有選舉權的近親屬代為投票。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公佈委託人和受委託人的名單。具體選舉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

    法律還規定,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應當在選舉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選舉委員會公佈。對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有異議的,應當自名單公佈之日起五日內向村民選舉委員會申訴,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三日內作出處理決定,並公佈處理結果。

我國修法明確村應當建立村務監督委員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務監督機構

    新華社北京10月28日電(衛敏麗、傅夏莉)全國人大常委會28日表決通過了修改後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修改後的這部法律明確,村應當建立村務監督委員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務監督機構。

    修改後的法律規定,村應當建立村務監督委員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務監督機構,負責村民民主理財,監督村務公開等制度的落實,其成員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在村民中推選産生,其中應有具備財會、管理知識的人員。村民委員會成員及其近親屬不得擔任村務監督機構成員。村務監督機構成員向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負責,可以列席村民委員會會議。

    法律明確,村民委員會成員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體承擔誤工補貼的聘用人員,應當接受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對其履行職責情況的民主評議。民主評議每年至少進行一次,由村務監督機構主持。村民委員會成員連續兩次被評議不稱職的,其職務終止。

    法律還對村民委員會和村務監督機構應當建立村務檔案作出規定。法律明確,村務檔案包括:選舉文件和選票,會議記錄,土地發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經濟合同,集體財務賬目,集體資産登記文件,公益設施基本資料,基本建設資料,宅基地使用方案,徵地補償費使用及分配方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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