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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就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修改稿公開徵求意見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11月02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1月1日電 中國證監會1日表示,為規範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活動,保護基金投資人合法權益,促進基金業的健康發展,證監會對《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證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辦法》自2004年實施以來,在規範基金銷售市場秩序,保護基金投資人合法權益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基金市場的迅速發展,基金銷售機構、基金銷售人員、基金投資人的隊伍逐步壯大,基金銷售業務創新不斷涌現,《辦法》中的部分內容已不能適應市場發展的現狀,亟需予以調整。

    據介紹,為確保證券投資基金交易結算資金的安全,修改稿從法律上保證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為客戶資産。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相關機構破産或者清算時,基金銷售結算資金不屬於其破産財産或者清算財産。非因基金投資人本身的債務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凍結、扣劃或者強制執行基金銷售結算資金。

    修改稿調整了專業銷售機構的準入條件,將組織形式放寬為有限責任公司或合夥企業;將出資人放寬至具有基金從業經歷的專業個人出資人;將註冊資金的要求從2000萬元人民幣降低至500萬元人民幣;將具有基金從業資格人員最低數量從30人放寬至10人。準入條件調整後,將有更多的機構參與基金銷售業務。

    此外,修改稿加強對基金銷售機構的日常管理;對基金銷售資金安全、資金流轉、支付業務、賬戶管理等問題做出了規範;增加基金銷售“增值服務費”內容,鼓勵銷售機構按照質價相符的原則,提高對基金投資人的服務質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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