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1月3日電(記者 楊維漢)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關於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3日開始施行。這部司法解釋規定,以使用為目的,偽造停止流通的貨幣,或者使用偽造的停止流通的貨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停止流通的貨幣應該説也是貨幣,偽造或者使用偽造的停止流通的貨幣的行為,為何以詐騙罪而非假幣犯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解釋了其中原由。偽造貨幣罪侵犯的是國家金融管理制度,特別是貨幣的公共信用。已經停止流通的貨幣即成為歷史貨幣,不再具有貨幣屬性,不再執行貨幣的任何功能。偽造已經停止流通的貨幣,犯罪人的目的往往是以此騙取錢財,而非通過對偽造的貨幣進行正常使用來獲取利益,其主要侵犯的是公私財産的所有權而非貨幣的公共信用。此種行為在行為方式和侵害客體兩個方面均與偽造貨幣罪不符,但完全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因此,司法解釋規定以詐騙罪追究偽造或者使用偽造的停止流通貨幣行為的刑事責任。但需要注意的是,並非任何偽造停止流通貨幣的行為均構成犯罪,只有以使用為目的的偽造行為才構成詐騙罪。至於是否實際使用,不影響詐騙罪的定罪。
制售假貴金屬紀念幣成為假幣犯罪打擊對象
新華社北京11月3日電(記者 楊維漢)“以中國人民銀行發行的普通紀念幣和貴金屬紀念幣為對象的假幣犯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條至第一百七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假普通紀念幣犯罪的數額,以面額計算;假貴金屬紀念幣犯罪的數額,以貴金屬紀念幣的初始發售價格計算。”
3日開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關於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作出了上述規定。
一般情況下,貴金屬紀念幣主要用於投資和收藏,而這個開始施行的司法解釋將偽造、變造貴金屬紀念幣列為假幣犯罪打擊對象。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解釋了其中理由:第一,貴金屬紀念幣作為國家貨幣具有法定性。紀念幣是具有特定主題的限量發行的人民幣,包括普通紀念幣和貴金屬紀念幣。第二,貴金屬紀念幣發行要素規範,發售行為嚴肅,與其他形式的人民幣並無不同。第三,制售假貴金屬紀念幣的行為符合貨幣犯罪的侵害客體。制售假貴金屬紀念幣的行為一方面侵犯了國家貨幣發行權;另一方面也侵害到了貨幣的公共信用。第四,制售假貴金屬紀念幣的行為具有多重社會危害性。除侵害國家的貨幣管理秩序之外,此類行為還擾亂了錢幣市場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