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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總局:經營者不得借“霸王”條款免除5種責任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11月19日   來源:人民日報

    現實經濟生活中,在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當事人利用合同實施欺詐;採用惡意串通、賄賂等手段簽訂合同;經營者利用合同格式條款排除消費者的權利、加重消費者的責任等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時有發生。為此,11月13日施行的國家工商總局制定頒布的《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霸王”條款説“不”。人民日報記者就此採訪了國家工商總局市場規範管理司有關負責人。

    訂立合同不能損害公共利益

    市場交易活動中,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常常是不平等的,一方時常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當事人之間不能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義務,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時不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的情況也時有發生。這樣的合同活動不僅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而且嚴重影響市場交易的安全和效率,干擾正常的經濟秩序。

    據此,《辦法》明確,不得以賄賂、脅迫、惡意串通等手段訂立、履行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不得利用合同非法買賣國家禁止或者限制買賣的財物;不得利用合同,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國家指令性合同義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情況下,為他人實施上述違法行為,提供證明、執照、印章、賬戶及其他便利條件。

    《辦法》針對當事人利用合同實施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做出了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另一方面還做出了“推行行政指導”的規定。明確指出,當事人合同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應當依法不予行政處罰;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後果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經督促、引導,能夠主動改正或者及時中止合同違法行為的,可以依法從輕行政處罰。

    利用合同10種欺詐行為遭禁

    各級工商部門依法監督處理合同違法行為,實行查處與引導相結合,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

    辦法明確,當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實施10種欺詐行為:偽造合同;虛構合同主體資格或者盜用、冒用他人名義訂立合同;虛構合同標的或者虛構貨源、銷售渠道誘人訂立、履行合同;發佈或者利用虛假信息,誘人訂立合同;隱瞞重要事實,誘騙對方當事人做出錯誤的意思表示訂立合同,或者誘騙對方當事人履行合同;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惡意設置事實上不能履行的條款,造成對方當事人無法履行合同;編造虛假理由中止(終止)合同,騙取財物;提供虛假擔保;採用其他欺詐手段訂立、履行合同。

    不得借“霸王”條款免除5種責任

    商品和服務交易中,消費者常常遇到“霸王”條款。對此,辦法明確,經營者與消費者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5種責任:造成消費者人身傷害的責任;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消費者財産損失的責任;對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依法應當承擔的保證責任;因違約依法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責任。

    同時強調,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加重消費者3種責任:違約金或者損害賠償金超過法定數額或者合理數額;承擔應當由格式條款提供方承擔的經營風險責任;其他依照法律法規不應由消費者承擔的責任。

    此外,還規定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排除消費者6項權利: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權利;請求支付違約金的權利;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解釋格式條款的權利;就格式條款爭議提起訴訟的權利;消費者依法應當享有的其他權利。(記者富子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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