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法律監督職能 加大對職務犯罪案件監督力度——最高人民檢察院公訴廳負責人就《關於加強對職務犯罪案件第一審判決法律監督的若干規定(試行)》答記者問
新華社北京11月19日電(記者隋笑飛)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印發《關於加強對職務犯罪案件第一審判決法律監督的若干規定(試行)》,對檢察機關監督職務犯罪案件第一審判決提出具體要求。日前,最高人民檢察院公訴廳負責人就《規定》有關問題接受了記者採訪。
問:為何將同步審查的範圍確定為第一審判決?
答:主要有三點考慮:第一,一審裁判和二審裁判在法律效力、監督程序、審查時限等方面都有區別,尤其是在監督程序和時限上,對二審生效裁判的監督是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在時限上也無未生效裁判的緊迫性,無需同步審查。第二,上下兩級檢察院經過對第一審判決同步審查後,一般能夠達到排除案外因素干擾的目的,也無再對已生效二審裁判進行同步審查的必要。第三,對於職務犯罪案件的定罪和量刑,法院是以判決的形式確定,而一審裁定一般只用於解決程序性的問題,我們把同步審查的對象直接明確為第一審判決,不會出現遺漏。
問:如何確保同步審查的案件質量和工作效率?
答:《規定》第五條確定了上下兩級檢察院對職務犯罪案件第一審判決進行同步審查時應當重點審查的八個方面的內容,作出這一規定,主要是考慮如何使上下兩級檢察院在同步審查中能夠集中精力、突出重點,重點審查那些檢察機關的指控與法院一審判決認定有分歧、一審判決確有錯誤的案件上,保證同步審查的案件質量和工作效率。所規定的八個方面內容,一方面是經研究認為容易出現問題的情形,另一方面也是根據刑事審判法律監督專項檢查活動的經驗總結出來的情形。具體操作中,上下兩級檢察院應結合本規定的審查重點,把檢察機關起訴書和出庭意見書指控的內容與一審判決進行比對審查,從而判斷一審判決是否正確。
問:《規定》在對上下兩級檢察院實施同步審查程序的要求是否相同?
答:由於上下兩級檢察院同步審查的職責不同,因此在同步審查的要求上也應有區別。鋻於下級檢察院和上一級檢察院的公訴部門分別是本規定確定的同步審查主體,《規定》要求,下級檢察院的同步審查,應當按照“三級審查、逐級把關”的規定進行,而對於上一級檢察院同步審查,一般可由承辦人提出審查意見報公訴部門負責人審核。對上一級檢察院之所以沒有要求按照“三級審查、逐級把關”的程序,主要考慮上一級檢察院的審查一般不閱卷,在沒有閱卷的情況下,不宜交由檢察長決定或者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問:同步審查一旦發現一審判決確有錯誤,檢察機關如何應對?
答:《規定》主要解決的是檢察機關對錯誤判決不敢監督和不善監督的問題,因此監督的重點應當是那些上下兩級檢察院在同步審查中認為確有錯誤的案件。依照《規定》,下級檢察院經審查認為應當抗訴的,提出抗訴後報告上一級檢察院,在此情況下,上一級檢察院的職責是審查抗訴是否正確,根據刑訴法和有關規定,上一級檢察院認為下級檢察院抗訴正確或者部分正確的,出庭支持抗訴或者部分支持抗訴;認為抗訴不正確的,依法撤回抗訴。上一級檢察院公訴部門經審查認為應當抗訴的,要及時通知下級檢察院,下級檢察院認為上一級檢察院公訴部門意見正確的,應當依法提出抗訴。
問:上下兩級檢察院意見出現分歧時又如何解決?
答:按照《規定》,下級檢察院對上一級檢察院業務部門的意見應當予以充分的重視,在上一級檢察院公訴部門認為應當抗訴,下級檢察院不同意上一級檢察院公訴部門意見的,需經檢察長決定或者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經下級檢察院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作出的不抗訴決定,上一級檢察院公訴部門不同意的,則應當根據案件情況決定是否閱卷,否定下級檢察院的決定,要報經檢察長決定或者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對上一級檢察院作出的決定,下級檢察院應當執行。
需要強調的是,對於上一級檢察院在同步審查時確有閱卷必要的職務犯罪案件,應當調卷審查,並應當盡可能在一審判決生效前提出審查意見。此外,對重大、疑難、有較大社會影響的案件,以及檢法之間、上下級檢察院之間有重大分歧意見的案件,在同步審查中,在充分發揮上下級檢察院一體化機制的同時,還要充分發揮檢察機關公訴部門與偵查部門協作配合機制的作用,保證對職務犯罪案件裁判監督的力度和質量。
問:檢察人員在同步審查過程中存在執法過錯,如何追究責任?
答:考慮到如果不強調同步審查的責任,就難以將同步審查這項制度落到實處,所以在《規定》第十三條寫入了責任落實內容。由於最高人民檢察院2007年制定的《檢察人員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條例》對檢察人員在執法辦案活動中存在執法過錯的,明確規定了責任追究的範圍和程序,因此,在執行本規定過程中,發現存在執法過錯的,應當按照《檢察人員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條例》的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