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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臺審理涉臺民商事案件法律適用問題解釋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12月29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2月29日電(記者楊維漢)最高人民法院29日對外發佈了《關於審理涉臺民商事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規定》。這是最高人民法院根據涉臺民商事案件審判實踐的需要,依法作出的一項重要司法解釋。這個總共三條的司法解釋將於2011年1月1日起實施。

    最高人民法院于1988年發佈了《關於人民法院處理涉臺民事案件的幾個問題》的司法解釋;1998年發佈了《關於人民法院認可台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2008年制定發佈了《關於涉臺民事訴訟文書送達的若干規定》;2009年5月,公佈實施了《關於人民法院認可台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補充規定》。

    據了解,隨著近年來兩岸全面直接雙向“三通”的實現,海峽兩岸經貿交流、人員往來日益頻繁,涉臺婚姻、繼承、經貿投資等民商事糾紛越來越多,案件涉及的法律和審判規範也越來越複雜。

    “明確涉臺民商事案件的法律適用規範,對於人民法院準確適用法律,正確審理涉臺民商事案件,切實保障兩岸當事人的正當權益,有效維護兩岸民商事交往的正常秩序,十分必要和重要。”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介紹説,這部司法解釋主要解決人民法院審理各類涉臺民商事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同時對台灣地區當事人的民事訴訟法律地位也作出了明確規定。

    司法解釋第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涉臺民商事案件,應當適用法律和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根據法律和司法解釋中選擇適用法律的規則,確定適用台灣地區民事法律的,人民法院予以適用。

    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台灣地區當事人在人民法院參與民事訴訟,與大陸當事人有同等的訴訟權利和義務,其合法權益受法律平等保護。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表示,台灣同胞在訴訟中當然具有與大陸當事人同等的訴訟權利和義務。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也一貫堅持平等保護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各方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同時,司法解釋第三條規定,根據本規定確定適用有關法律違反國家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不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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