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發佈修訂後的《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和《法官行為規範》
新華社北京12月15日電(記者周英峰、楊維漢)最高人民法院15日發佈了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和《法官行為規範》。
最高法院新聞發言人、辦公廳副主任孫軍工介紹説,最高法于2001年10月制定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2005年11月制定頒布了《法官行為規範(試行)》。兩個文件的頒布實施,對人民法院加強隊伍建設、改進司法作風,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和法治建設的不斷推進,人民群眾對公正廉潔為民司法有了更高的期待,客觀形勢對法院隊伍建設提出了新的要求,原有的《職業道德準則》和《法官行為規範(試行)》亟須進行適當補充和修訂。
據介紹,修訂後的《職業道德準則》從加強法官職業道德建設方面提出了很多具體的要求。比如,明確規定要“嚴格遵守法定辦案時限,提高審判執行效率,及時化解糾紛,注重節約司法資源,杜絕玩忽職守、拖延辦案等行為”,強調“審理案件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場,平等對待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不偏袒或歧視任何一方當事人,不私自單獨會見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辯護人”;強調法官“不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的經營活動,不在企業及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法律顧問等職務,不就未決案件或者再審案件給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提供諮詢意見”;強調“法官退休後應當遵守國家相關規定,不利用自己的原有身份和便利條件過問、干預執法辦案,避免因個人不當言行對法官職業形象造成不良影響”等。
修訂後的《行為規範》則對立案、庭審、訴訟調解、文書製作、執行、涉訴信訪處理、業外活動等各個環節的法官行為進行了規範。比如在立案方面,《行為規範》強調要“保障當事人依法行使訴權,特別關注婦女、兒童、老年人、殘疾人等群體的訴訟需求;便利人民群眾訴訟,減少當事人訴累;確保立案質量,提高立案效率”;在訴訟調解方面,《行為規範》要求“樹立調解理念,增強調解意識,堅持‘調解優先、調判結合’,充分發揮調解在解決糾紛中的作用;切實遵循合法、自願原則,防止不當調解、片面追求調解率;講究方式方法,提高調解能力,努力實現案結事了”等。
孫軍工説,與原文件相比,本次修訂的時代特色更加鮮明,充分體現了能動司法、調解優先等司法理念和原則的要求,使其更加符合當前審判工作的實際。同時,兩個文件特別突出了“公正、廉潔、為民”司法核心價值觀的核心和統領作用。此外,兩個文件均設置了專章或專條,明確規定了監督和懲戒措施,使文件的可操作性大大增強,為文件的貫徹落實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法官嚴禁乘警車、穿制服出入營業性娛樂場所
新華社北京12月15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15日發佈修訂後的《法官行為規範》。《規範》明確規定,法官參加社交活動要自覺維護法官形象;嚴禁乘警車、穿制服出入營業性娛樂場所。
《規範》對法官受邀請參加座談、研討活動作出了明確規定:對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機關、企事業單位、律師事務所、仲介機構等的邀請應當謝絕;對與案件無利害關係的黨、政、軍機關、學術團體、群眾組織的邀請,經向單位請示獲准後方可參加。
《規範》提出,法官確需參加在各級民政部門登記註冊的社團組織的,及時報告並由所在法院按照法官管理權限審批;不參加營利性社團組織;不接受有違清正廉潔要求的吃請、禮品和禮金。
《規範》明確,法官在不影響審判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利用業餘時間從事寫作、授課等活動;在寫作、授課過程中,應當避免對具體案件和有關當事人進行評論,不披露或者使用在工作中獲得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及其他非公開信息;對於參加司法職務外活動獲得的合法報酬,應當依法納稅。
據介紹,此前施行的《法官行為規範(試行)》由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4日發佈。
法官不得無故更改開庭時間
新華社北京12月15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15日發佈修訂後的《法官行為規範》。《規範》明確提出,法官“不得無故更改開庭時間”。
《規範》第二十八條對“原定開庭時間需要更改”情況作出了具體規定:因特殊情況確需延期的,應當立即通知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加人;無法通知的,應當安排人員在原定庭審時間和地點向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加人解釋。
《規範》要求,法官在開庭前要在法定期限內及時通知訴訟各方開庭時間和地點;公開審理的,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及時公告;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應當及時審查,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准許;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公開審理並解釋理由。
《規範》明確了法官出庭時的注意事項:準時出庭,不遲到,不早退,不缺席;在進入法庭前必須更換好法官服或者法袍,並保持整潔和莊重,嚴禁著便裝出庭;合議庭成員出庭的著裝應當保持統一;設立法官通道的,應當走法官通道;一般在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公訴人等入庭後進入法庭,但前述人員遲到、拒不到庭的除外;不得與訴訟各方隨意打招呼,不得與一方有特別親密的言行;嚴禁酒後出庭。
據介紹,此前施行的《法官行為規範(試行)》由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4日發佈。
法官不得超標的、超金額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財産
新華社北京12月15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15日發佈修訂後的《法官行為規範》。《規範》明確法官應嚴格依照規定辦理手續,不得超標的、超金額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財産。
《規範》明確規定,對被執行人財産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等措施時,法官對採取措施的財産要認真製作清單,記錄好種類、數量,並由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予以確認;嚴格按照拍賣、變賣的有關規定,依法委託評估、拍賣機構,不得損害當事人合法利益。
《規範》要求,法官收取的執行款應當直接劃入執行款專用賬戶;被執行人即時交付現金或者票據的,應當會同被執行人將現金或者票據交法院財務部門,並及時向被執行人出具收據;異地執行、搜查扣押、小額標的執行或者因情況緊急確需執行人員直接代收現金或者票據的,應當即時向交款人出具收據,並及時移交法院財務部門;嚴禁違規向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收取費用。
《規範》同時明確,法官應當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執行費用和執行款的結算手續,並及時通知申請執行人辦理取款手續;需要延期劃付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書面説明原因,並報有關領導審查批准;申請執行人委託或者指定他人代為收款的,應當審查其委託手續是否齊全、有效,並要求收款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款憑證。
據介紹,此前施行的《法官行為規範(試行)》由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4日發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