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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等一批法律法規3月1日起施行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02月28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2月28日電(記者 陳菲)防範燃氣安全事故、規範藥品生産、擴大光榮院供養範圍……3月1日起,新水土保持法、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等一批法律法規實施,將對經濟社會發展、百姓生活帶來深刻影響。

    修訂後的水土保持法亮點紛呈

    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自3月1日起施行。針對泥石流災害頻發等社會公眾高度關切的水土保持問題,修訂後的法律,在強化政府水土保持目標責任、規劃、預防保護、綜合治理以及法律責任等方面均有重大突破。

    修訂後的法律強化了地方政府水土保持責任。建立了地方政府水土保持目標責任制和考核獎懲制度,從法律上把水土保持工作列為政府的重要職責。強化了水土保持規劃的法律地位,增加了“規劃”專章,對水土保持規劃的編制依據與主體、規劃類別與內容、編制要求以及組織實施等作了明確規定。突出了水土流失預防保護,對容易造成人為水土流失的取土、挖砂、採石等活動,要求強化管理,對水土流失嚴重、生態脆弱的地區,限制或者禁止一切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産建設活動,禁止毀林毀草,禁止鏟草皮、挖樹兜、採集發菜或者濫挖蟲草、甘草、麻黃等活動。此外還加強了水土流失綜合治理,要求建立水土保持生態效益補償制度,建立激勵機制,引導單位和個人參與水土流失治理等。

    禁止個人從事管道燃氣經營活動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自3月1日起施行。條例旨在加強城鎮燃氣管理,保障燃氣供應,防止和減少燃氣安全事故,促進燃氣事業健康發展。根據條例,政府投資建設的燃氣設施,應當通過招標投標方式選擇燃氣經營者。國家對燃氣經營實行許可證制度。禁止個人從事管道燃氣經營活動。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燃氣應急儲備制度,組織編制燃氣應急預案,採取綜合措施提高燃氣應急保障能力。燃氣供應嚴重短缺、供應中斷等突發事件發生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採取動用儲備、緊急調度等應急措施,燃氣經營者以及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承擔相關應急任務。燃氣銷售價格,應當根據購氣成本、經營成本和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合理確定並適時調整。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確定和調整管道燃氣銷售價格,應當徵求管道燃氣用戶、管道燃氣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不得從事營利性活動

    旨在規範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設立及其業務活動的《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3月1日起施行。條例規定,代表機構不得從事營利性活動。中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中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條例規定,代表機構可以從事與外國企業業務有關的下列活動:與外國企業産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市場調查、展示、宣傳活動;與外國企業産品銷售、服務提供、境內採購、境內投資有關的聯絡活動。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代表機構從事前款規定的業務活動須經批准的,應當取得批准。登記機關對代表機構涉嫌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查處,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職權:向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調查、了解情況;查閱、複製、查封、扣押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資料;查封、扣押專門用於從事違法行為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産品(商品)等財物;查詢從事違法行為的代表機構的賬戶以及與存款有關的會計憑證、賬簿、對賬單等。

    藥品企業未達新規範要求不得繼續生産藥品

    3月1日起施行的《藥品生産質量管理規範(2010年修訂)》將提高醫藥行業的準入條件,淘汰落後生産力,促進醫藥行業資源向優勢企業集中,推動我國藥品生産企業轉型。同時,有助於進一步提升我國藥品質量安全水平,增強我國藥品生産企業的國際競爭能力。

    根據規範,自2011年3月1日起,凡新建藥品生産企業、藥品生産企業新建(改、擴建)車間均應符合新版藥品生産質量管理規範的要求。此外,現有藥品生産企業血液製品、疫苗、注射劑等無菌藥品的生産,應在2013年12月31日前達到新版藥品生産質量管理規範要求。其他類別藥品的生産均應在2015年12月31日前達到新版規範的要求。根據新版藥品生産質量管理規範,未達到新版規範要求的企業(車間),在上述規定期限後不得繼續生産藥品。

    光榮院供養對象範圍擴大

    為了規範和加強光榮院管理,做好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優撫對象集中供養工作,民政部頒布了《光榮院管理辦法》。根據辦法的規定,光榮院供養對象的範圍將進一步擴大。

    原有的《光榮院管理工作暫行辦法》規定的供養對象為:孤老烈屬、孤老退伍紅軍老戰士、孤老殘廢軍人、孤老復員軍人以及未滿十六歲的烈士遺孤和因殘、病生活不能自理、家中無人照顧的烈士子女。新辦法增加了五類人員,即:孤老因公犧牲軍人遺屬、孤老病故軍人遺屬、孤老西路軍紅軍老戰士、孤老紅軍失散人員、孤老退伍軍人等,擴大了集中供養對象的範圍。辦法明確規定,國家興辦光榮院;光榮院的建設水平應當與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滿足供養需求;集中供養對象的生活水平應當略高於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辦法還確定了供養對象住房等基礎設施標準,明確了供養對象日常生活、學習娛樂、醫療保健、清潔衛生、安全保衛等各個方面的供養服務。

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的部分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主席令第三十九號)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3號)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4號)
社會組織評估管理辦法(民政部令第39號)
光榮院管理辦法(民政部令第40號)
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1年第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上水下活動通航安全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1年第5號)
環境行政執法後督察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14號)
環保舉報熱線工作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15號)
海關總署關於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外商投資企業進出口貨物監管和徵免稅辦法》的決定(海關總署令第2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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