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4月28日電(記者 楊維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8日公佈了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五)。這個將於5月1日起施行的司法解釋,補充了危險駕駛罪、食品監管瀆職罪等罪名,並對一些罪名作出了修改。
司法解釋中補充的罪名包括:危險駕駛罪,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虛開發票罪,持有偽造的發票罪,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食品監管瀆職罪。
司法解釋中修改的罪名包括:取消生産、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罪名,修改為生産、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取消強迫職工勞動罪罪名,修改為強迫勞動罪;取消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罪名,修改為污染環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