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2月5日電(記者楊維漢)記者5日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關於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二)》日前施行。這個總共10條的司法解釋是對2003年6月18日發佈的期貨司法解釋進行的補充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負責人介紹,2010年4月股指期貨推出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和結算擔保金等創新制度開始實施。為適應期貨市場的新發展,客觀上需要對現行期貨司法解釋進行補充和完善。期貨司法解釋(二)的發佈,有利於解決期貨市場發展變化中産生的新情況和新問題,有利於更加有效的防範和解決期貨市場糾紛,保障期貨市場的健康發展。
期貨司法解釋(二)規定,以期貨交易所為被告或者第三人的因期貨交易所履行職責引起的商事案件,由期貨交易所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同時,期貨司法解釋(二)還對結算擔保金等新型交易結算財産的保全與執行問題進行了明確規定,以期進一步完善與期貨市場相適應的司法配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