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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就縣鄉人大換屆選舉答問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06月08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6月8日電(記者霍小光、周婷玉、崔清新)從今年開始到2012年底,全國縣鄉兩級人大將進行換屆選舉。近日,記者從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獲悉,新一輪縣鄉人大換屆選舉正陸續展開,其中,山西大部分縣鄉兩級人大代表已經選出,江西大部分地方處在投票階段,北京、天津、吉林等地將於今年下半年啟動。

    據了解,參加這次全國縣級人大代表選舉的選民將達9億多人,參加鄉級人大代表選舉的選民將達6億多人,將選舉産生縣鄉兩級人大代表200多萬人,涉及縣級政權2千多個、鄉級政權3萬多個,這無疑是我國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人民當家作主的一次重要實踐。

    這次縣鄉人大換屆選舉與往屆相比有哪些新特點?縣鄉人大代表選舉有哪些必經程序?廣大選民將如何登記和參選?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負責人就這些問題回答了新華社記者的提問。

    問:去年3月,全國人大對選舉法作了最新修改,這次縣鄉人大換屆選舉是選舉法修改後的第一次選舉。請問這次選舉與往屆相比有哪些不同?

    答:2010年3月14日,十一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選舉法的決定。選舉法的這次修改,主要精神可概括為“一個重點”、“三個平等”。新一輪的縣鄉人大換屆選舉應當按照選舉法新的精神,嚴格依法進行。這就是這次選舉與往屆的不同,是這次選舉的突出特點。

    “一個重點”,就是落實黨的十七大提出的要求,實行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三個平等”包括:一是人人平等,保障公民都享有平等的選舉權;二是地區平等,保障各地方在國家權力機關有平等的參與權,有關行政區域不論人口多少,都應有相同的基本名額數,都能選舉一定數量的代表;三是民族平等,保障各民族都有適當數量的代表,人口再少的民族,也要有一名代表。這三個平等體現了我國國體、政體的內在要求,是有機統一的整體,不能只強調其中一個方面而忽視其他方面。

    此外,新的選舉法還對代表候選人的提名與介紹、投票選舉程序等問題一併作了修改。

    問:選民應當如何進行登記?

    答:選民登記是由選舉機構對依法享有選舉權的公民進行登記、確認其選民資格的必經程序。沒有登記的選民將無法參加人大代表選舉,也不能成為代表候選人。

    選民登記按選區進行。選區可以按居住狀況劃分,也可以按生産單位、事業單位、工作單位劃分。這意味著選民既可以在居住地登記,也可以在單位登記。但每一選民只能在一個選區登記,不得重復登記。

    為了做到不錯登、不漏登和不重登,可以採取選舉機構主動登記和選民主動登記並舉的辦法,力求全面準確。選舉工作機構要選派並培訓好登記員,到選民住所或工作單位對選民進行登記;也可以設立選民登記站,通過電視、廣播和網絡等現代通信手段,發動選民主動登記。

    問:我國流動人口已有2.6億,他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如何保障?

    答:保障流動人口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縣鄉人大換屆選舉中應當予以重視和解決的問題。選民如果在選舉期間外出,經選舉委員會同意,可以書面委託其他選民代為投票。對於選民實際上已經遷居外地但是沒有轉出戶口的,在取得原選區選民資格證明後,也可以在現居住地的選區參加選舉。在這個基礎上,各地應依法組織好流動人口參選。如認為條件成熟,可適當放寬流動人口在現居住地參選的條件,具體由省級人大常委會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結合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情況和本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作出規定。

    具體操作中,選舉機構要採取多種措施為流動人口參選創造便利條件,如戶口所在地的選舉委員會可以為本地外出在同一居住地的流動人口集體開具選民資格證明,可將傳真委託等方式視為書面委託,現居住地的選舉機構也可以主動聯絡戶口所在地選舉機構確認流動人口的選民資格;對於已在居住地參加過上一屆選舉的選民,經核對資格後,可以不用再開具選民資格證明,繼續在現居住地參加選舉。

    問:如何才能使選民對代表候選人有比較充分的了解?

    答:為了方便選民全面準確地了解代表候選人的基本情況,修改後的選舉法增加規定,接受推薦的候選人應當向選舉委員會如實提供個人身份、簡歷等基本情況。個人身份包括國籍,是否擁有國(境)外永久居留權、長期居留許可,是否在其他地方已擔任人大代表職務等。對候選人提供的個人情況,選舉委員會有責任進行了解核實。候選人提供的基本情況不實的,選舉委員會應當向選民通報。

    對代表候選人的介紹,要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在選舉委員會的統一安排下進行。推薦者應根據選舉委員會的統一安排,在選民小組會議上介紹所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的情況。選舉委員會在選民協商、討論候選人過程中,要以適當的方式,積極、主動地向選民介紹代表候選人的情況。

    這次修改選舉法,進一步加大了組織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的力度,選舉委員會“根據選民的要求,應當組織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由代表候選人介紹本人的情況,回答選民的問題。與選民見面活動要在選舉委員會統一組織下進行。

    為使選民有比較充裕的時間了解正式代表候選人的情況,同時適應加大組織選民與代表候選人見面力度的需要,修改後的選舉法將公佈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的時間,由原規定選舉日的5天以前修改為選舉日的7天以前。

    同時,根據選舉法的規定,介紹代表候選人的活動在選舉日必須停止,以避免干擾、影響選民投票。

    問:有網絡稱,目前有人欲以“獨立候選人”身份參選基層人大代表,對此有何評論?

    答:我國憲法和選舉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産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我國選舉法對人大代表的選舉程序作出了明確規定。公民參選人大代表以及一切選舉活動,都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嚴格依法按程序進行。根據選舉法,任何公民參選縣鄉人大代表,首先要在選區進行選民登記,由選舉委員會對選民資格進行審查和確認;其次,要依法被推薦為代表候選人,按照選舉法規定,代表候選人由各政黨、各人民團體聯合或者單獨提出,或者由各選區選民十人以上聯名提出;第三,代表候選人由選舉委員會匯總後交各該選區選民討論、協商,根據較多數選民意見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必要時可以通過預選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第四,由選舉委員會統一組織開展對代表候選人的介紹活動。

    基於上述規定,我國的縣鄉人大代表候選人,只有由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和選民依法按程序提名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經討論、協商或經預選確定的“正式代表候選人”,沒有所謂的“獨立候選人”,“獨立候選人”沒有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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