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監總局近日下發《生産經營單位瞞報謊報事故行為查處辦法》,其中明確規定單位主要負責人對事故報告負總責,並對瞞報、謊報事故行為承擔法律責任;一旦發生瞞報或者謊報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將受到一年年收入100%的罰款等處罰;對重大、特別重大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的生産經營單位,其主要負責人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産經營單位的礦長、廠長、經理。
這是我國首次對安全生産事故瞞報、謊報行為作出專門查處規定。《辦法》首先對瞞報、謊報行為作出了明確界定。隱瞞已經發生的事故,超過規定時限未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並經查證屬實的,屬於瞞報;故意不如實報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初步原因、性質、傷亡人數和涉險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等有關內容的,屬於謊報。規定要求,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在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規定提出,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瞞報或者謊報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罰款,並由公安機關依照《安全生産法》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並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紀律處分規定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事故發生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瞞報或者謊報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並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紀律處分規定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記者 鮑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