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杭州7月4日電(記者岳德亮)記者4日從浙江省海洋與漁業局了解到,浙江省已出臺海域使用權招拍挂管理辦法,明確提出四種情形嚴禁出讓海域使用權。
據浙江省海洋與漁業局最近公佈的《浙江省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海域使用權管理辦法》規定,除下列情形外,可以採取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海域使用權:國務院或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的建設項目;公用設施用海項目;有權屬爭議的海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浙江省海洋與漁業局有關負責人表示,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海域使用權的海域,其用途必須符合海洋功能區劃,性質屬經營性用海。浙江省的海域使用權的招拍挂按法定審批權限實行分級管理,其中省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海域使用權招拍挂的指導和監督,沿海縣級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範圍內的海域使用權招拍挂工作。
這位負責人表示,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海域使用權的標底、底價鬚根據海域評估結果等確定,不得低於按海域使用金徵收標準確定的海域使用金、海域測量費、海域論證費、海域評估費、政策處理和前期工作等費用的總和。
在沿海一些地方積極探索的基礎上,浙江省政府去年10月發文,決定全面推行海域使用權抵押貸款工作,發揮海域使用權的融資功能,促進涉海産業發展,壯大海洋經濟實力。
據浙江省海洋與漁業局海域管理處有關負責人介紹,2010年浙江省政府及沿海市、縣政府核發海域使用權證書249本,新增確權海域面積4066.6公頃;辦理海域使用權抵押121本,抵押金額30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