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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負責人解讀《社會保險法》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07月05日   來源:人民日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7月1日起施行,這是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第一部社會保險制度的綜合性法律,是黨和政府履行“讓人人享有社會保障”承諾的法律保證。如何確保《社會保險法》的順利實施?記者專訪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有關負責同志。

    工傷保險待遇大幅提高,工亡補助金按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發放

    《工傷保險條例》是《社會保險法》公佈後第一個根據法律規定修改的行政法規。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負責人表示,修改後的《工傷保險條例》在完善工傷保險制度、更好地保障職工權益方面作了一系列調整。

    一是將包括企業在內的各類社會經濟組織和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均納入工傷保險覆蓋範圍,從制度上解除了廣大職工遭遇工傷風險的後顧之憂。二是將認定範圍從原來的上下班途中機動車事故傷害,調整擴大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和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和火車事故傷害,惠及了更多的職工群眾。三是設置工傷認定簡易程序、取消工傷認定爭議處理中的行政復議前置等規定,大大簡化了工傷認定程序。四是將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從原來的48—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提高到按照上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發放;同時還上調了傷殘職工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等,使工傷保險待遇水平大幅度提高。《工傷保險條例》還調整了基金支出項目、加大了用人單位責任等,進一步完善了工傷保險制度功能、提高了工傷保險的強制性。

    社保基金先行支付,保障個人在受到傷害時得到及時救治

    《社會保險法》規定了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這一制度被社會各界稱為《社會保險法》的一大亮點。

    人社部負責人解釋説,先行支付是指在導致參保人員傷病的第三人不支付醫療費用或者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用人單位不向其工傷職工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時,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或者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有關待遇,然後社會保險基金再向第三人或者用人單位追償的制度。其目的是為了保障個人在受到傷害時得到及時救治。

    根據《社會保險法》的有關規定,制定了《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根據這個《辦法》,第三人侵權造成個人受傷或者工傷,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的,經個人申請,社會保險基金按照規定先行支付後依法向第三人追償;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發生工傷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工傷保險待遇而不支付的,經職工申請,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依法向用人單位追償。該《辦法》不僅規定了申請先行支付的條件、程序和追償等總體框架和主要流程,而且對個人、用人單位、第三人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等主體的權利義務也做了明確規定,使社會保險法的這一亮點真正惠及百姓。

    失業人員參加醫保,費用由失業保險基金支付,個人不繳費

    《社會保險法》對失業人員參加職工醫保做了一些新規定。第四十八條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失業人員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人社部負責人説,按照社會保險法的要求,人社部和財政部聯合製定了《關於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統一為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辦理醫療保險參保繳費手續,所需費用由失業保險基金支付,個人不繳費;參加職工醫保當月起,可以按規定享受相應的住院和門診醫療保險待遇。這一政策對切實保障失業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接續基本醫療保險關係,完善失業保險制度具有重要意義。

    配套規章同步實行,細化《社會保險法》規定的待遇

    《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最近頒布,並於7月1日和《社會保險法》同步實施。

    這位負責人介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是社會保險法的綜合性配套規章,規定的事項主要包括社會保險各險種共同遇到的問題。

    歸納起來主要包括三個方面:一是為了進一步維護參保人員權益,對《社會保險法》規定的相關待遇作了細化。例如,規定了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不足15年人員的待遇;明確了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具體情形。二是為了規範管理,對《社會保險法》相關規定作了進一步明確。例如,明確了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決算草案的編製程序;規定了社保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保密義務。三是為了使《社會保險法》更具可操作性,對有關內容作了解釋性和補充性規定。例如,對《社會保險法》中的因工死亡補助金作了解釋性規定;規定了用人單位未依法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法律責任。

    在《社會保險法》實施前,人社部還專門制定出臺《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管理辦法》。 這一《辦法》對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的採集和審核、保存和維護、查詢和使用、保密和安全管理,以及相關法律責任等作出明確規定。例如,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用於商業交易或者經營活動,也不得違法向他人洩露;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開放查詢程序、界定查詢內容,通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網點、自助終端或者電話、網站等方式提供查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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